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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留有遗产私房一所,共三大间,总面积约160平米。父亲去世后,遗产未进行分割。母亲去世前给我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并由姐姐和弟弟签名表示同意。遗嘱说,“…… 底楼西厢房套内面积约六十多平米,我同意给马伯器居住,因他长期在国外工作。特立此据为证。”现在姐姐反悔,不承认该遗嘱。我的问题是: 1. 这份遗嘱虽然未进行公证,但姐弟都在上面写有“同意”并签字,该份遗嘱是不是具有法律效用? 2. 姐姐现在反悔,不承认这是有效遗嘱。她说,母亲写的是同意让我居住,并没有同意把所有权赠予我,而我一直在国外工作,实际上并无占用该房;她还要求析产,她的这种主张能成立吗?法院会受理析产吗? 3. 姐姐出嫁,居住在外。弟弟居住在该房二楼,但未获遗嘱。我是长子长孙,母亲写的上述字据,就是不让我吃亏。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4. 如果上述遗嘱具有法律效用,减去该房,尚余100平米的房屋遗产,是否应该按继承法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 谢谢!

其他 2010-06-14 1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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