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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与太仓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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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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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14号

原告李健,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住东海县步行街CIE-501室。
被告太仓日报社,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向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芳,报社总编。
委托代理人孙剑良,江苏苏州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志强,江苏苏州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健与被告太仓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07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605元,由原告李健负担。

审 判 长 王燕仓
审 判 员 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 吴 宏


二○○七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 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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