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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苑公司与嘉德公司、无锡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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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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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锡知初字第064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19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被告无锡嘉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大街72号B座国信大厦十四楼。
  法定代表人过志敏,嘉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学峰,江苏无锡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日报社,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学前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川,无锡日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邓建达,江苏无锡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被告嘉德公司、无锡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中华图片库》系其精心拍摄制作、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图片库。嘉华苑公司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在《中华图片库》的产品包装中,嘉华苑公司均附有版权声名,并详细指明了授权手续和条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这些摄影作品。嘉华苑公司发现嘉德公司在《无锡日报》2003年7月17日第C3版所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品编号为FH1-048,被告的使用行为未经嘉华苑公司的许可,侵犯了嘉华苑公司的著作权,请求判令嘉德公司、无锡日报社:1、停止侵权;2、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赔偿嘉华苑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嘉德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嘉华苑公司上述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嘉德公司于本调解书中向嘉华苑公司致歉;
  三、嘉德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嘉华苑公司赔偿损失4500元。
  四、嘉华苑公司放弃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530元,由嘉德公司负担300元(该款已由嘉华苑公司预交,嘉德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嘉华苑公司),嘉华苑公司负担23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唯成  
代理审判员 林山泉  
代理审判员 陆 超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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