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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卖方隐瞒事实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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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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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能以卖方隐瞒事实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通过对一个真实案例的分析,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相关案例:

  吴某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经过中介的居间服务,吴某与卖方朱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天吴某付了定金l万元,买卖双方对交房、付款等条款作了约定。签约一周后,吴某反悔,并向中介发出书面通知,认为卖方隐瞒了在一年内房屋里连续死亡两人的重要事实,造成重大误解,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卖方原本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经中介沟通后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但对定金退还不能达成一致。

  两个月后,卖方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因定金退赔问题与吴某闹上法庭。庭审中,吴某认为,房屋内发生过死人情况,不吉利,因卖方没有告知而产生误解,合同解除归咎于卖方。卖方认为,生老病死属人之常理,买方没有询问,自己没有告知的义务,合同解除应归咎于买方。法院经审理判决将合同解除归咎于买方,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主要有三个依据:

  (1)对人员死亡的事实是否应当告知存在争议,多数人认为,除非买方事先有特别要求,否则卖方对屋内死过人的情况没有法定的事先告知义务。

  (2)没有证据证明卖方或中介有欺诈行为。欺诈通常是指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请使对方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

  (3)重大误解之说难以成立。重大误解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内容、行为对象或其他直观信息认识错误,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在庭审中,买方提出其购房目的是用作婚房,但由于无证据证明在合同签订前有过约定或要求,且其同意接受房屋内原有设施、家具,法院据此没有采纳他的辩解。

  律师提示

  如果有证据证明买方购房的确是用作婚房,法院应酌情采纳吴某的请求。因此在购房之初,购房者也可把自己对房屋的要求向出卖方或中介公司讲清楚,最好是落实到书面上,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

  本文主要分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情况,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在解除后,在何种情况下可请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损害赔偿。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概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我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分为商品房现售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两种。

  在实践中,还出现有商品房认购书,即商品房买卖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预售或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其性质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而非正式买卖合同,是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和买房人所签订的预约合同,但同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商品房认购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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