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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 开发商双倍赔偿11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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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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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郑先生说,2004年,他以名下的金华汉新技术公司的名义,在北二环附近的雍和大厦购买了一套230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约定价格为2.5万元/平方米,总价款为575万元,当天交付房款的95%即546万余元,其余的在入住后缴纳。按照该协议约定,双方在签署协议的7日内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此期间不得向第三方出售该房。当时郑先生曾要求签合同,但开发商称他已经交了大部分房款,没必要再签合同。

  2005年5月,郑先生购买的房子仍未交付。他找到开发商询问,对方却搬出当初的协议,声称由于金华汉公司一直未签订正式合同,已经将房子卖给他人,而且所收房款不退。

  法院调查发现,双方的购房协议中规定,金华汉公司“须在签订协议书7日内,即2004年5月21日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这份协议显示的签订日期,就是2004年5月21日当天,这一日期是由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填写的。虽然开发商辩称是工作人员笔误,但却未能举证。

  法庭据此作出判决,判开发商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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