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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元旦加班费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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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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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还有不到十天就要到元旦节了,没想着休假想留在企业继续加班的同事就要注意了,元旦加班费如何算,下面由法律快车劳动法小编以山东省为例子为您介绍元旦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青岛市2013年元旦放假调休日期为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二)元旦为法定节假日。由于今年元旦假期恰逢周二、周三、周四,可能一些企业因为生产原因,没有办法安排劳动者正常休假,无法享受到元旦3天假日。如果按照青岛市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1240元计算的话,选择在这3天加班的岛城职工,最低可以拿到399元的加班费。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劳动法》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13年1月1日(星期二)元旦为法定节假日,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的300% 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2013年1月2日、1月3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按照青岛市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计算的话,如果1月1日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应该为(1240÷21.75)×300%=171元,月2日和1月3日1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1240÷21.75)×200%×2=228元。如果职工在元旦3天里全部加班的话,可以得到的加班费为399元。

  元旦加班费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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