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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遭遇同工不同酬 劳务公司赔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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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6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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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发工资少给派遣电工200元

遭遇同工不同酬 劳务公司赔差额

  50多岁的王先生受北京众齐公司派遣,到北京远洋公司任电工,月工资1600元。后因王先生索要未同工同酬工资差额、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病假工资、未休年假报酬等与众齐公司和远洋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判决,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王先生大部分诉讼请求,其中判决众齐公司支付王先生未同工同酬工资差额1700元等。

  争议焦点:派遣工月薪1600元 同岗职工月薪1800元

  2008年8月,王先生与众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口头约定月工资16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随即王先生被派遣到远洋公司任电工。2009年9月,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加班工资、未同工同酬工资差额、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病假工资、年休假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等。2010年,仲裁机关大部分支持了王先生申请请求并作出裁决后,众齐公司、远洋公司、王先生三方均不服裁决,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王先生称众齐公司、远洋公司未对他给予同工同酬待遇,和他同一岗位做同样工作的其他电工月工资1800元,而他则是1600元。对于未同工同酬问题,远洋公司称之所以给另外两个电工每月1800元工资,是因为其中一人有高级电工证,一人入职时间较长。但是远洋公司方并未就此种说法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庭审中,王先生还要求众齐公司、远洋公司支付未休年假损失2533元,理由是他累计工龄已达25年,应享受15天的带薪年休假。而远洋公司称王先生在该公司连续工龄不足一年,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外王先生还要求众齐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对此众齐公司称王先生入职前曾明确告知,他是以兼职身份到公司的,按法律规定兼职人员无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终审判决:派遣职工享同工同酬权利 派遣方用工单位各担其责

  西城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众齐公司支付王先生未同工同酬工资差额17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110元等;判决远洋公司支付王先生未休年假报酬差额1820元以及部分加班费。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一、我国法律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本案中王先生月工资1600元,其他同岗劳动者月工资1800元,远洋公司称其中一人有高级电工证,一人入职时间较长,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据此法院对王先生要求同工同酬的诉求予以支持。二、经庭审证实王先生工龄已达25年,按国家规定其应享受15年带薪年休假。王先生工作期间远洋公司未安排休假,应支付其未休假报酬。三、众齐公司不同意支付王先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理由是“王先生入职时系以兼职身份。”但众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将王先生派遣至远洋公司工作,按法律禁止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因此法院对其“无需与王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辩解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众齐公司、远洋公司、王先生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三方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午报记者 李一然)

  阅读延伸:工资福利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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