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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郑海斯诉中国轻工业安装工程公司对其以不服从正常调动为理由予以辞退不当劳动争议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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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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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斯诉中国轻工业安装工程公司对其以不服从正常调动为理由予以辞退不当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据此,安次区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认为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处理决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以判决予以撤销,或判令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处理,一般不变更其决定”的规定,以被告在处理程序上不合法,亦即是适用程序法上有错误,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是适宜的。但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仅是一种指导性、总结性的会议文件,其规范性不强,故作为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直接引用适用,是不妥当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该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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