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待岗人员临时借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2 06:39
人浏览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属企业:

  现将《广州市企业待岗人员临时借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企业待岗人员临时借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剂企业人员的余缺,促使待岗人员重新上岗,保障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1993]第111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穗府[1996]115号)等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广州地区各用人单位之间临时借用待岗人员工作,由本局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调剂广州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中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而待岗的职工。

  第四条 跨行业临时借用待岗人员,由本局委托市劳动资源开发中心(下称"资源中心")办理具体借用手续;行业内企业之间临时借用待岗人员,由本局委托其主管部门办理具体借用手续,并将借用情况报本局备案。

  第五条 有意向临时借出待岗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借出单位),可随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待岗人员(以下简称借出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个人特长(工种)、可借出期限,以及居住地址等个人资料报资源中心或企业主管部门;有意向临时借入待岗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借入单位)应提前将临时借入人员的数量、年龄层次、性别、工种(专业)、工资待遇、借用期限等资料报资源中心或企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资源中心或企业主管部门接到借出、借入单位信息后,组织供需双方单位和待岗人员见面,经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后,办理临时借用手续。

  第七条 待岗人员符合临时借用条件,应服从企业安排借用,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排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借出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男职工年龄50周岁及以下,女职工45周岁及以下;

  (二)思想品德、文化技能、身体条件等符合借入单位工作需求。

  第九条 借出人员应与借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职工临时借用协议书》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原劳动合同不作更改。借出人员的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借出单位。

  第十条 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协商一致后,就临时借用待岗人员签订《临时借用待岗人员劳务协议书》。劳务协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入单位和借出单位名称、地址;

  (二)借出人员的名单等个人主要资料;

  (三)借用期限;

  (四)借出人员享有的工资待遇及支付办法和时间;

  (五)借出人员劳保福利待遇的享受办法;

  (六)借出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的待遇及其他费用支付办法;

  (七)借入单位和借出人员应支付给借出单位的劳务管理费的标准及支付方法;

  (八)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处理方法和途径;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职工临时借用协议书》和《临时借用待岗人员劳务协议书》文本由本局统一制订。

  第十二条 借出单位应根据国家的规定为借出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借出单位应保证借出人员原享有的福利、医疗、住房、计划生育等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借出人员的工资由借出单位委托借入单位支付,工资水平由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根据岗位、借出人员将从事的工种、技能等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在全市医疗保险统筹实施前,借出单位可委托资源中心为借出人员参加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团体人身保险和附加医疗保险。借出人员在投保期内患病住院,由借出单位按照职工住院医药费报销方案给予报销,商业保险兑现部分款项归借出单位。

  第十五条 借出人员在借用期的门诊医疗费,由借出单位按本单位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借出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其医疗费及其他应付的费用,大于社会工伤保险和商业性人身保险兑现的部分,由借出单位支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借出单位为其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终止借用协议,由借出单位按现行工伤保险规定予以安置。

  借入单位应根据职工因工伤致残的等级和责任的大小,按照本局《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实行浮动费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192号)给予借出单位一次性补偿。

  第十七条 借出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金,由借出单位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缴。

  第十八条 借入单位和借出人员应按月分别按商定的数额向借出单位缴付借出人员的劳务管理费(含个人应缴付的社会保险基金)。劳务管理费确定之后,借出单位不得再从借出人员工资等方面扣除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借出人员在借用期内或借用期满时,借入单位认为其适合本单位长期工作需要的,可商请借出单位与借出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借出单位根据《职工临时借用协议书》约定的标准给付经济补偿金,并办妥各项手续,由借入单位按有关规定招收为正式职工。

  第二十条 根据《职工临时借用协议书》的约定,借出人员在借用期间违纪,借入单位有权终止借用,并将借出人员退回借出单位,由借出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借入待岗人员的单位,可向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一次性就业安置费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借出人员与借入单位在借用期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先与借出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借出人员和借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二十三条 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本区(或县级市)属企业待岗人员临时借用的管理办法,报本局备案。

  职工临时借用协议书

  根据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企业待岗人员临时借用管理试行办法》(穗劳计字[1997]1号),用人单位: (甲方)因无法安排职工 (乙方)工作,与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借出时间:乙方从一九九 年 月 日至一九九 年 月 日止,被安排到临时借用单位 (下称借入单位)工作。

  二、乙方借出期间工资为 元,委托借入单位支付。

  三、乙方借出期间劳动关系仍保留在甲方。乙方借出期间工作年限视作在甲方工作年限。

  四、乙方借出期间的劳保福利、医疗、住房、计划生育等待遇不变,由甲方负责。

  五、乙方在借出期间应每月向甲方交纳 元劳务管理费(含乙方个人缴付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六、乙方在借出期间应严格遵守借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如属违纪被借入单位退回甲方的,由甲方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甲方解除(终止)乙方劳动合同,按每满一年本企业连续工龄 元,发给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八、乙方在借出期间发现借入单位有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先报告甲方,由甲方与借入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乙方在借出期间发现甲方有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补充协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 份,并作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与本协议不符的,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以本协议为补充和修订。

  甲方: (公章) 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临时借用待岗人员劳务协议书

  根据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企业待岗人员临时借用管理试行办法》(穗劳计[1997]1号), (借入待岗人员单位,以下称甲方)与 (借出待岗人员单位,以下称乙方)协商一致,就临时借用待岗人员签订如下劳务协议: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向乙方借用待岗人员 人(名单附后,以下称借出人员),借用时间为一九九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借出人员的工资由乙方委托甲方每月 日以现金支付形式支付给借出人员。

  三、借出人员的劳动关系保留在乙方。

  四、乙方负责借出人员的社会保险统筹费和商业医疗保险投保金。

  五、借出人员的一切劳保福利、医疗、住房、计划生育等待遇由乙方负责。

  六、借出人员在甲方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其医疗费及其他应付费用由乙方负责,但乙方因借出人员在甲方发生工伤按规定自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应按照《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实行浮动费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补偿给乙方。

  七、乙方可从借出人员工资中收取每人每月 元或按工资总额 %的劳务管理费(含借出人员个人缴付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除此之外,不得从借出人员工资中扣除其他费用。

  八、甲方应按每借用一人每月 元(或按工资总额 %)向乙方支付借出人员的劳务管理费。

  九、借出人员在甲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有权终止借用,并将违纪的借出人员退回乙方。

  十、甲方因工作需要正式招用借出人员为正式职工,可商请乙方同意,并办理一切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后,方能办理招用手续。

  十一、其他需要商定的事项。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抄报市劳动局一份。双方发生争议,可报请市劳动局调解裁决。

  协议单位: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