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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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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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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不发深圳):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收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收奖励暂行规定

为促进我省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任务的完成,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扩面征收工作实行奖励办法。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奖励条件。凡完成当年省委、省政府扩面征收任务(2000年养老、失业保险参保率和征收率达95%以上)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100%的市县(区),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当年社保基金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奖励经费。没有完成扩面征收任务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不到100%的,或没有增收的,不能安排专项奖励经费。

  二、基金的核定。社保基金征收额以实际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数额为准,1999年没有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地区,以财政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

  三、奖励比例。广州、东莞、顺德市按当年社保基金增收额的 O.5%以下安排专项奖励经费,其他市和省级按当年社保基金增收额的1%以下安排专项奖励经费。

  四、经费用途。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业务建设经费缺口等和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福利奖励开支。

  五、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一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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