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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离不开检察机关同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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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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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据本报11月10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11月9日公布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拘留人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死者家属。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的,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家属对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死亡鉴定有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鉴定。

  【连线嘉宾】

  陈忠林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

  迟夙生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齐齐哈尔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

  【连线记者】

  本报记者 郑赫南

  记者:“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这一规定有怎样的意义?

  陈忠林:检察机关对所有执法活动都有权监督,这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

  在刑事诉讼中,拘留的条件要求相对较低,执行机关不正确行使权力的可能性更大,对执行拘留活动,检察机关更有必要进行监督。可以说,征求意见稿的“明确规定”,为检察机关监督执行拘留活动提供了具体依据。

  迟夙生:让检察机关监督执行拘留活动,不仅符合已有的各种法律规定,而且拓展了被拘留人及其家属的救济渠道。目前,如果被拘留人觉得冤,只能到公安机关申诉;现在明确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法律监督,当事人的诉求有望得到更客观、更公正的处理。我们期盼着征求意见稿的这一条规定保留下来,直到生效实施。

  记者: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由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对此,您怎么看?

  陈忠林:我认为,只要被拘留人死亡,检察机关就应该介入检验,查明死亡原因。实践中,人刚死亡的时候,很难判断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即使已经确定是“因病死亡”,也不能简单地说其一定是“正常死亡”。比如,如果有非法侵害行为作用于已有病史的被拘留者,而导致其病情加剧而死亡,此时可以说是“因病死亡”,但确应属“非正常死亡”。既然情况复杂,建议只要发生“被拘留人死亡”事件,检察机关就应立即介入检验。[page]

  迟夙生:不管被拘留人是不是正常死亡,检察机关都应该介入检验。检验之后,如果发现被拘留人是“非正常死亡”的,检察机关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检察机关介入的时间越早越好。

  记者:“被拘留人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被拘留人家属对死亡鉴定有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鉴定”,这是否已弥补了您刚才所称不足?

  陈忠林:还不够。“立即通知”非常好,但检察机关在收到通知之后,还应有权介入、开展同步监督。如果等24小时之后,家属得知死因并且产生不满情绪,再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核鉴定的话,很多证据就有可能流失了。

  迟夙生:从长远考虑,我建议检察官进驻拘留所,进行实时监督。这样一来,如果被拘留人死亡,即便拘留所没有主动报告,检察机关也可以在第一时间获知事实,并可以着手开展监督。

  此外,收拘,被拘留人的通讯、吃住等日常生活,以及解除拘留等环节,都需要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我建议检察机关参照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督方式,派检察官进驻拘留所,以更好地保障被拘留人的权益,督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拘留活动。

  记者:“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这些条款被一些网民质疑,他们认为:“如果小偷被拘留了,还好吃好喝供着,他们岂不是会更加无所忌惮?”

  陈忠林:要看是因何种原因被拘留。根据征求意见稿,拘留有四种: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被法院司法拘留的;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审查的;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给予行政强制拘留的。

  对于被拘留审查、行政强制拘留的人,其行为还不能定性,此时,不该对其实施处罚、强制其劳动。但是对于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应该参照《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让他们适度劳动。当然,与此同时,也要给予其适当的报酬。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这部分人如果不劳动,就应该缴纳住宿费、伙食费,以及被看管的费用等。

  迟夙生:轻微的劳动,还是应该做。因为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拘留所经费和被拘留人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可见,被拘留人的费用,还是来源于纳税人的。难道那些因小偷小摸、寻衅滋事等被行政拘留的人,在危害了社会之后,还要由纳税人供养?

  专家观点[page]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

  依据法理,在司法活动中,“不应该当自己的法官”是一条基本原则。作为拘留所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对“病死”原因作出鉴定,人们可能会担心结论的公正性。即如果发生拘留所工作人员放纵被羁押人员遭受殴打、虐待致死等情形,拘留所却报告说人是“病死”的,上级主管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也继而认可,老百姓则会怀疑结论的公正性。所以笔者建议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被拘留人死亡的事件。

  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邓思清:

  对被拘留人因病死亡问题,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进行的鉴定,是缺少外部监督的一种内部鉴定。公安机关作为拘留所的“利益相关人”,如果说被拘留人是病死的,普通老百姓可能会不相信。

  建议根据死者家属的申请,让家属和公安机关协商后选择第三方———一家三级甲等医院来鉴定死因。检察机关可以应死者家属的请求监督选择医院的全过程,如最终选择是否合理,公安机关是否告知了当事人应有的权利等。这种监督实际上也是给了被拘留人家属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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