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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民人均工资水平增长10.5%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6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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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2013年一季度江西省农民人均现金收入为2227元,同比增加259元,增长13.2%,据省统计局调查,一季度全省实现农业增加值240亿元,同比增长4%。

  据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省农民人均现金收入为2227元,同比增加259元,增长13.2%,增速较全国高1个百分点。一季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775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92元,增长11.4%。农民现金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另据省统计局调查,一季度全省实现农业增加值240亿元,同比增长4%。

  有关权威人士分析,我省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实现平稳较快增长有三大推力。一是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支撑农民增收。一季度,全省农村外出从业人数达786万,增长3.9%,工资水平增长10.5%;本地从业人员从业时间增长13%。二是惠农政策持续加力。全省农民人均获得政策性补贴增长20%,人均领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增长37%。三是“菜篮子”产品稳定增长。据省农业厅预计,一季度,全省蔬菜产量450万吨,同比增2.3%;肉类总产87万吨,增3.5%,其中生猪出栏820万头,增3.3%;水产品产量48.5万吨,增2.4%。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工资支付周期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将工资足额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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