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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恶意欠薪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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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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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2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上海首例恶意欠薪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跑路老板”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退赔39名受害人经济损失44.7749万元。宣判时,旁听席上坐着10余名曾经是黄某厂里的工人。

  盲目创业 一败涂地

  2003年,黄某只身一人从安徽老家来到上海创业,然而漂了几年,事业始终没有起色。

  2010年11月,黄某在奉贤区四团镇开起了新鑫宇服装厂,他没有去工商机关注册登记,这个服装厂其实就是个加工作坊。

  由于缺乏经商经验,服装厂在2011年亏了13万元。2012年2月,工人的工资开始发不出来,黄某和工人们签订协议,每月先预付一部分工资,到年底再结算其余工资。孟女士于2012年5月进入服装厂当女工,“我从进厂那天起就没拿到过全额工资,黄老板说,每月会先预支我们每人500元到1000元的生活费,年底再结算工资。”

  2012年8月,不善经营的黄某又亏了30余万元。到了年底,工人们左等右等就是不见老板兑现承诺,着急的工人们找到了相关信访部门,要求老板给个说法。于是,黄某又向每个员工写了一张欠条,承诺自己将在2013年6月前发清工资。

  撒手不管 趁机“跑路”

  服装厂的经营仍然每况愈下,眼看生意彻底无望,黄某干脆跑路了事。

  2013年4月的一个晚上,黄某在工人们下班后悄悄溜进厂里,将39台机器设备装上事先租来的卡车,一路拉回安徽老家。一切安顿妥当后,他跑到了一个工地上重新当起了打工仔。

  老板、工厂设备一夜之间不见踪影,工人们再次找到信访部门,当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黄某,黄某只说了句“不愿意发工资”,之后就匆匆挂机,工作人员再打去时,电话已无人接听了。

  2013年7月,劳动监察部门张贴告示,并向黄某发函送达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黄某补发拖欠员工工资,但黄某无动于衷。无奈之下,工人们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调查,黄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安机关随后将其列入网上追逃名单。得知自己被追逃后,黄某在7月29日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拖欠工资的事实。

  今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黄某如实交代了欠薪的前后经过,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但为时已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快车知识延伸:[page]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法律规定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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