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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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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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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在常规巡视检查中,发现某饭店存在招用未成年人务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遂向其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但饭店以业务太忙为由推托搪塞,在限期内没有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人社局对其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作出罚款决定。该饭店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缴纳罚款,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人社局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缴了罚款及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评析:《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据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其行使法律赋予的劳动保障监察权的一种基本方式,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期限和内容进行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进行整改就是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因此,本案中人社局对该饭店的行政处罚是完全合法的。《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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