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中国劳动保障报:保姆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1 03:54
人浏览

□ 原红凯

近年来,随着城市人生活节奏加快,双职工家庭照顾独生子女、侍奉老人都成为难以解决的问题,保姆服务迅速成为城市不可或缺的一个热门职业。据了解,目前全国中等水平城市保姆的月工资(与受雇家人共同食宿)已从2003年的250元左右上升到400元—500元,有的城市高素质保姆的工资已经达到1000元以上,而且仍然供不应求。

但从我们最近对昆明市保姆市场进行调查的情况看,由于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的局限和政府监管缺失,保姆服务市场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对保姆职介缺乏有效监管。据有关调查,绝大多数保姆都是经过家政公司介绍给雇主的,而家政公司在营业登记上只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没有进行职业介绍登记准许。昆明市现有至少上千家家政公司,但仅有300多家只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相当一部分公司只有1-2个工作人员和1张桌子、1部电话;只重视招用、推荐、收费,既不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进行必要的服务技能培训,更没有工作中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二是保姆素质普遍较低。目前从事保姆服务的人员,绝大多数来自从贫困山区,文化程度多在初中以下,对现代城市生活特点、家用电器使用知识、城市居民文化、雇主需求等缺乏基本了解,没有经过保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在心态调整、角色转换、适应新环境等方面都缺乏充分准备,很容易发生意外伤害或水火电险情。

三是雇主权益难以保障。近年来,保姆造成雇主生活用品、电器住房受损以及人身伤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因雇主责备产生逆反心理,故意浪费水电日用品、背着雇主欺负家庭老少成员、趁雇主不在家电话长时间聊天;极个别保姆不够自重自爱,影响雇主家庭和睦。

四是保姆合法权益难维护。目前昆明市保姆服务市场的约定俗成是:医疗费用由雇主与家政公司协议约定,一般规则是常见病由雇主承担门诊购药费用,大病由雇主与家政公司按约定比例共同承担。但由于雇主与保姆、家政公司与保姆之间都没有劳动合同,极少有为保姆办理意外伤害或大病保险,更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的,因此问题出现后十分难处理。

以上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保姆作为一个新兴职业,食宿随雇主,劳动时间和强度等特点难以将其列入规范用工,《劳动法》和有关政策目前仍然没有将其纳入管辖范围。由于保姆、家政公司、雇主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易界定为劳动关系,因而在发生纠纷时,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进行处理。二是保姆市场监管缺失。从目前政府行政部门工作职能划分看,家政服务公司难以确认应由何种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登记注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业介绍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际工作中劳动保障、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各类协会都在职能及工作上积极指导和参与管理。因此,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对保姆市场实施有效监管显得非常重要、非常迫切。三是家政服务缺乏行业自律。据了解,近几年,全国有一些城市已经成立了家政行业自律组织,但就大多数城市而言,至今仍然没有行业自律组织以及工会组织,因而在对家政公司的指导、监督、管理上难以及时有效,直接影响了雇主和家政服务的合法权益。

毫无疑问,保姆服务已经成为一个事关城镇居民安居乐业、农村青年快乐务工、社会安全有序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责无旁贷,积极应对,实施有效规范和监管。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要突出政府立法职能,切实加强对保姆市场的监管。要尽快把制定家政服务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国家和各级政府、人大的立法计划,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前,应由国家出台相应政策,有关部门或省政府先行出台有关保姆服务的暂行办法或监管措施。

二、要突出主管部门的服务职能,大力提升保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的技能培训、就业管理以及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指导行业创建培训机构,制定有关技能标准及培训教材,组织家政公司参与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开展家庭服务技能竞赛,定期进行评比表彰活动,强化家政公司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增强保姆人员的身心归属感、行业荣誉感,最终推进保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三、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规范保姆服务标准与职介运作。事实证明,行业自律性组织在规范服务、提升能力、实现自我约束与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省市应尽快建立健全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制定切实可行的地域性行业自律规范,真正使家政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中介业务,提升保姆业务技能,统一规范保姆服务标准,真正在保障雇主合法权益、维护保姆合法权益、促进保姆市场健康发展上发挥作用。

四、要以劳务派遣方式将保姆服务纳入劳动合同管理。从现有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看,应在家政服务行业中积极推进劳务派遣制度,即由家政公司与保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由雇主与家政公司签订用工协议,由家政公司将合格的保姆人员派往雇主家庭进行服务。这一制度在家政服务业的基本框架可以按如下模式建立:

(一)相互关系。雇主与家政公司之间建立的是民事合同关系,相互之间可视同为合法有效的劳务协议;保姆与家政公司之间建立的是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处理纠纷时,双方主体不仅具有对等性,而且都有法可依。

(二)管理服务。家政公司负责对保姆进行教育管理、技能培训、业务指导、疾病治疗,并向雇主提供合格的保姆,同时家政公司按照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要求为保姆缴纳社会保险费(至少按照现行对农民工的要求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保姆按照家政公司与雇主的协议以及家政公司的业务规范代理家政公司向雇主提供合格的服务;雇主应按照与家政公司的协议为保姆提供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及环境,并向家政公司支付必要的费用。

(三)协议履行。鉴于保姆服务行业的特点,家政服务员的技能培训、定期体检、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走访管理等所需费用都应作为家政公司管理服务成本,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保姆职业工资指导线,家政公司据此与雇主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雇主将应付费用按月交纳家政公司,对保姆人员不满意可直接向家政公司提出更换;家政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保姆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劳务协议主体的身份与雇主协商解决雇主与保姆之间发生的纠纷。而保姆仅作为家政公司的员工完成公司交给的工作,领取应有的报酬,享受应有的待遇。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