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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实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7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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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就不再实施。发生在2008年以前的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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