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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境外就业人员出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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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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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劳社就字[2006]123号2006年4月17日)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各边防(境)检查站:

为方便境外就业人员出境就业,促进我省境外就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5号令)和《吉林省贯彻〈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吉劳社就字[2002]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境外就业人员出境工作通知如下:

一、 切实提高认识,大力加强对境外就业工作的领导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劳动力跨国流动规模越来越大。做好境外就业工作,不仅有利于缓解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而有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从而促进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尽快实现。为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及边防检查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境外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大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以推进境外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 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做好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手续的办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机关要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支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进行合法经营,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根据我省境外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方便境外就业人员办理护照,省公安厅对全省现有的36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进行了统一编码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护照。公安机关在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护照时就要求其提交以下材料: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境外就业项目说明书》(附件1)、省劳动保障厅开具的(吉林省境外就业项目审查表)(附件2)、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境外就业人员在填写出国事由时应填写“应聘工作”)和境外就业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同是,境外就业人员办理护照可同劳务、旅游人员办理护照一样,通过“绿色通道”纳入“急事急办”形式。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公安机关可为其开具“加急制证单”进行加急办理。

各级分安机关干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受理、审批、签发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件,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审批要件,故意拖延、刁难中介机构和境外就业人员,并努力为境外就业人员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同是,要加大受理底部工作力度,如发现申请人通过没有合法许可的单位或俱办理境外就业手续的,在不予批准的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劳动保障部门,防止申请人上当受骗。

各边防检查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提供快捷、顺畅的通关环境。

三、 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境外就业市场秩序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完善中介市场监管和机构年审等各项制度,用制度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每年要对中介机构进行年审,根据中介机构业绩好坏、信誉优劣、实力强弱等情况对其实行优胜劣汰,并及时将年审结果通报给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边防检查站。同是,要加大对非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及经营活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境外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对其予以以取缔,并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提供便利,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开具《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

劳动保障部门在为境外中介机构开具《境外就业项目审查表》明,中介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是申请报告;二是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项目审查表》;三是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以及所在国家(地区)移民局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书;四是境外雇主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的境外就业合同;五是劳动保障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在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开具《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包括委托函、推荐状、备案证明)时,需中介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是申请报告,包括境外就业人员派往的国家(地区),从事的工作人员及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日期、航班、口岸等情况;二是境外就业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三是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复印件;四是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以及所在国家(地区)移民局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五是境外雇主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的境外就业合同;六是境外就业人员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七是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其中,第四、五项内容可用《境外就业项目审查表》复印件代替。

各中介机构在组织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好境外就业人员的初审关,对不符合从事境外就业或出国要求的人员要坚决予以辞退。同时,要及早组织境外就业人员做好护照等证件的申请办理工作,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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