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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增减变动实行月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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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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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社险[1999]第24号

各企业:

  根据《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9]第33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保证养老保险金拨付的准确及时,现将《关于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金增减变动实行月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金增减变动实行月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金增减变动,自1999年8月20日起,由静态管理和结算改为动态管理和结算;实行按月申报。社保经办机构9月份拨付的养老保险金是企业截止8月份,经社保局支出管理科核定后的离退休(职)人员统筹项目内(不含经保险处审批后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暂时未纳入统筹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动的申报

  1、对当月办理离退休(职)手续,并经结算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于当月25日前由企业持退休手续到社保局支出管理科办理养老金纳入统筹,下月增加拨付养老金数额。

  2、企业发生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必须在死亡当月或最晚不能超过次月报送死亡通知单。核减养老金,对逾期申报的企业,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四十条三款规定:“除追缴非法获取的养老保险金外,并处以非法获取养老保险金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退休人员转移的申报

  当企业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并、分户和销户时,企业退休(职)人员需要同时发生相应变化的,须先到企业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和并、销、分户手续,然后办理退休人员转移。

  四、实行养老保险金月申报管理以后,不再办理养老金多退少补。

  五、从9月开始每周一、三、五为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减变动申报日,截止期为每月25日,从26日以后发生增减变动的为次月申报。申报地点:市社保局支出管理科。

  六、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新退休(职)人员只有在按在职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加上利息,对有缴费能力的企业还要加收滞纳金,补齐后方可列入统筹范围。

  七、养老金的增减变动,涉及到每个离退休(职)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及时准确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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