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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工期不等于随意辞退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2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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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关系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的,相关法律中给出了一个月的时间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那么在此时间范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可随意将其辞退。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张继婷于今年3月被一家广告公司录用,该公司与其口头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半个月后该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录用时并没有提过有什么录用条件啊?怎么能说不用我就不用了呢?”张继婷委屈地说。与其截然不同的是,该公司认为,按照国家规定,招聘及录用员工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签订劳动合同。但现在并未到一个月的期限,同时双方也未形成书面劳动协议,企业可随意辞退员工。

  那么,该公司声称的国家有关规定从何说起呢?沈阳劳动仲裁委的工作人员解释,上述公司的做法起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关系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的,相关法律中给出了一个月的时间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那么在此时间范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可随意将其辞退。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劳动关系双方要明白的是,首先,用人单位的确可以占用劳动者一个月内的任意一天与其达成劳动协议,但是在使用劳动者的第一天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合同是更加规范化及明确化的劳动关系双方一种书面形式的体现。但不代表在符合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其次,用人单位就算是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也必须有明确的理由和确凿的事实依据,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尽早签订劳动合同,并对相关事宜明确约定为妥。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试工期也是要支付员工工资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时未订立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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