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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餐馆做收银工作,7号上班,上班时并未告知有试用期,工作两天半之后经理才告知我有一个三天的试用期。说试用期过了之后试用期的工资会结算在月工资里,没过的话是不给工资的。试用期第三天的晚上我因去上厕所时拿了一根烟去厕所被领班看见,然后就找我谈话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我想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公司应该结算试用期的工资,如果需要结算,那么公司这是违反了劳动法的具体哪一条明细。(未签署劳动合同)

其他 2017-07-10 2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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