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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筹备期间工作的时间应计入劳动者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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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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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某外贸加工公司进入筹备阶段,由姜某准备公司开张、营业事宜。同年7月,外贸加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姜某被任命为公司销售部经理,每月工资1800元。2008年3月,外贸加工公司将姜某辞退。同年5月,姜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外贸加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元。仲裁委支持了姜某的请求。外贸加工公司不服,认为姜某的工作年限应从2004年7月开始计算,故起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自2004年2月在外贸加工公司筹备建立期间即开始在该公司工作,一直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后,仍在该企业任职,故双方是自2004年2月起建立劳动关系的。姜某同意与外贸加工公司于2008年3月解除劳动关系,故姜某与外贸加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贸加工公司应根据姜某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给付姜某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元。姜某要求外贸加工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某外贸加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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