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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调动劳动者工作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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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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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李某为某厂劳动合同制工人,1999年7月双方订立了5年的劳动合同,工种为维修钳工,并约定厂方可根据生产需要调动李某工作岗位。2000年8月,厂方上新生产线,调李某到新的工作岗位,李某接通知后,认为是厂方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未服从调动,没有到新的岗位上班,也未回原车间上班,旷工40多天后,向厂方递交了一份某用人单位同意将其调入函件。厂方不同意李某调出,责成有关部门做工作劝其回厂上班,但李某没有理睬。该厂以李某擅自离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厂方所述情况属实,且该厂调李某去的新生产线属于维修钳工应知应会范围。认定厂方调李某到新生产线不属违约,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于单方违约。经调解无效,裁决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擅自离职给该厂造成的损失。

评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引起的争议案件。其焦点是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根据生产需要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变更劳动合同还是正常行使对劳动者的管理职能。

本案中,李某认为厂方调动其到新的工作岗位,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未服从调动,不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混淆了变更劳动合同与正常工作调动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变更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即是违约。而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正常调动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职权,它适用于劳动者在同工种(岗位)之间或相近工种(岗位)之间的调动,无须与劳动者协商。因此,厂方按劳动合同约定,根据生产需要调动李某到新的工作岗位,且该岗位属于其应知应会范围,不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李某应该服从。李某不仅拒绝,而且旷工40多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是理所当然的。

本案中,李某不只是违反劳动合同,还严重地违反了劳动纪律。李某不同意该厂将其调到新生产线的工作岗位,完全可以同厂方进行协商,发生争议也可以依照法律程序解决。而李某既没有到新的岗位上班,又未回原车间工作,也未申请仲裁,却离开单位旷工达40天之久,该厂完全可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因此,该厂完全可以依据规定将其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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