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生活补助费吗?(全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4 13:00
人浏览

  【问题提示】

  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生活补助费吗?

  【案情】

  李瑞华是重庆市一家国有纺织厂的职工,她从年轻时就进入该厂,已经工作了将近二十年。由于为人勤奋踏实,并且能够吃苦耐劳,李瑞华多次被工厂评为“先进职工”、“三八红旗手”,是厂里有名的好职工。后来纺织厂实行劳动合同制改革,李瑞华也与工厂签订了合同,为期五年。在签订合同后第三年,李瑞华的丈夫因一场车祸成了植物人,这次事故使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照顾生活无法自理的丈夫,李瑞华大部分时间都留在家里,因此工作任务经常无法完成。5年合同期满,工厂提出不再续订合同,但李瑞华苦苦哀求,表示以后一定会按时完成任务。工厂考虑到李瑞华的情况特殊,同意续订3年合同。合同续订后,李瑞华丈夫的病情不断恶化,尽管她经常加班加点,但仍然多次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至2003年9月,3年合同期满,工厂表示不再续订合同,办理了相应的终止手续。合同终止后,李瑞华提出自己一辈子都在纺织厂,为工厂作出了很大贡献,现在工厂要终止合同,而自己又实在生活困难,要求工厂支付生活补助费,但工厂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李瑞华向工厂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纺织厂终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因该单位为国有企业,同时李瑞华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12个月,故依据重庆市的相关规定裁决工厂按照其月工资标准向李瑞华支付1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案例分析】

  一般讲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等法律事实出现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②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⑤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

  约定终止条件,一般指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一旦约定的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是可以由双方任意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的。就目前来说,约定终止适用的比较少,这可能是由于多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法》部分条文的了解还不够深人所致。

  在本案中,工厂与李瑞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一种即行终止,即是因为劳动合同期满而当事人没有续订从而使合同终止。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必然得不到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能得到经济补偿,首先要看其工作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其次要看劳动者参加工作的时间和在这个单位的工作时间。本案中纺织厂是国有单位,而李瑞华已经工作了20年,那么依据重庆市当地的规定,李瑞华应当获得2001年10月6日前相当于其在该单位工作年限的月数的生活补助费。其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标准应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所以,李瑞华应当得到相当于其在该单位工作年限的月数的工资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她12个月的工资,故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律师提示】

  劳动法规是具有极强的属地原则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劳动法》里的许多规定必须依据地方规定来完善,当然这也就导致了各地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比如在北京,终止劳动合同时无论是国有单位还是私营企业都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据当地的劳动法规处理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3条

  《劳动合同法》第44条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第3项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第1项、第2项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