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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1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3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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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如果不允许企业卸下冗员过剩的包袱,企业经营会雪上加霜,反而会更大程度上损害全体职工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允许企业经济性裁员,轻装上阵,渡过危机,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大多数职工的利益。但如果不严格控制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适用范围,有些企业就会钻空子,利用其随意解聘员工,不利于社会和谐。劳动合同法41条明确经济性裁员的各种条件,对于严格控制经济性裁员的适用,保护劳动者权益有重要作用。

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济性裁员规模:“一次性裁员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到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经济性裁员程序:“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探讨问题

1.如何认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我认为,有关部门应当确立一个量化、指标化的标准,避免企业、劳动部门为此产生纠纷。

2.一次性裁员达不到法定人数,算不算经济性裁员?

我认为,既然法律明确规定裁员的法定人数,没有达到标准的,应当一概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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