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对于《黄金周》长假制度的几点看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5 00:14
人浏览
我国自从1999年开始实行“黄金周”长假制度以来,迄今已有七个年头了。对于这种新的休假制度,广大人民群众是非常欢迎的,虽然在实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缺点和问题,但是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情况逐步有所改进。可是最近一年来,国内各报刊发表了不少有关这种休假制度的文章,列举长假存在和带来的一些弊端,认为必须加以变革。有些是主张取消“黄金周”长假,代之以带薪年休假。有些是主张保留“黄金周”,辅之以年休假。而今年初,有的报刊报道一个特别的消息,说有关部门已经建议取消双休日,将每周休息两天改为休息一天,剩余的一天移至月末,一次休息四天,变成月月“小黄金周”。这个休息传出不久,就有几家报刊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对这个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质疑。

由此可见,关于我国休假制度的改革问题,已经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且如何改革已经有了不同意的争论。

我是一个90岁的退休教师,对于“黄金周”长假制度既没有亲身感受,也缺乏调查研究。但是由于我是教过劳动法的,对休假制度的法律规定比较了解。因此也想发表一点个人看法,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制度的形成

在探讨“黄金周”长假制度的问题之前,有必要先谈谈这一制度是怎样形成的,据我所知,我国实行“黄金周”长假制度,既不是吸取外国劳动立法的经验,也不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中找不到类似的节日休假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也没有相应的明文规定。那么它是怎样来的呢?我认为,这种长假制度是依据国务院在《劳动法》公布以后先后颁发的两个有关工时和休假改革的法规逐步形成的。具体地讲,199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其中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第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日为周休日。这样,我国就开始实行了40小时工作周和双休日的制度。不过,当时还是执行建国初期制定的年节假日放假办法,除春节放假3天外,新年和劳动节各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2天。因而还不能形成连续7天的“五一”、“十一”黄金周。1999年9月,国务院修订颁发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其中规定全民放假的节日,除新年仍为1天外,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都是3天。并且规定:如果节假日适逢周休日可以在工作日补假。这样,三个节日可以连续放假5天,还不能达到7天。可是事实上政府可以把节假日的前后两个周休日根据需要加以推迟或提前,使其与节假日连接起来。正是因为这样,“五一”、“十一”和春节一样,就可以连续休假7天,从而形成了所谓“黄金周”的长假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黄金周”长假,实际上包括两种不同的休假,共中3天是节假日,4天是周休日。它既未增加法定的节假日,也未减少法定的周休日。这是根据两项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由政府加以调整而形成的一种独特的休假制度。

二、利弊的分析

对于我国“黄金周”长假制度的评价,应该采取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分析它的优点和弊端。这种制度实行不久,是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一个新生事物。它决不可能一下子就完美无缺,有利无弊。但是,从这一制度本身的目的来看,必须肯定它的重要意义。因为每年有三次连续7天的长假,使广大劳动者有较多的自由支配的闲暇时间,可以更好地享受我国《宪法》所赋予的休息权利。而这种权利是国际工人运动长期争取的目标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之一。因此,从劳动法的角度分析,实行这种长假,是有利于劳动者的一项先进措施。而且这项措施还能提高劳动者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当然,实行“黄金周”长假制度,也会出现一些弊端,例如在休假期间,由于人们集中旅行和消费,会使交通、能源、旅游、餐饮等部门和行业遭受沉重的压力,难以正常运行。但是这些缺点和困难,大多是在实践中因为计划不周、措施不力、经验不足等所造成的,并不是制度本身必然产生的,因而是可以随着改革实践的进一步深化而逐步得到克服的。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黄金周”长假制度,利大弊小,应当充分加以肯定。但对它存在的问题,也应当有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日趋完善。

三、改进的意见

“黄金周”长假制度是涉及到广大劳动人民和众多经济部门的大事。如何改进这一制度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劳动行政部门、有关产业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以及有关的专家学者。只有这样,才能集思广义,发挥集体的智慧,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方案来。决不可只听取个别部门和行业的意见,仓促做出改革的决定。

我个人虽然也很关心这个问题,但由于长期脱离实践,不了解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因而无法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我只能就近期报刊上发表的几篇文章中的各种观点,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首先,我不同意用带薪年休假取代“黄金周”长假的意见。因为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休假制度。“黄金周”长假是为了庆祝全民节日而设的公共休假,天数和日期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而带薪休假则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健康和生活而设的个人休假,天数因工龄长短而异,日期由劳动者和所在单位协商决定。而且一般说来,享受年休假的人数比享受节假日的要少得多。因此,实行带薪年休假并不能代替“现金周”长假。

其次,我更不同意取消双休日,改行“小黄金周”的意见。因为,每周工作40小时和休息2天的制度是国际工人运动经过长期斗争取得的成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美各发达国家已经先后实行。到上世纪未,亚非拉一些主要的发展中国家也逐步采用了这种制度。现在,40小时工作周和双休日已成为世界公认的先进制度,也成为经济发达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虽然经济还不够发达,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这种制度是完全应该的。而且10年来的实践表明,这种制度受到广大劳动人民的热烈欢迎,得到各个部门和行业的大力支持,也博得国际社会的高度称赞。如果我们取消双休日,恢复6日工作周,取消40小时工作周,恢复48小时工作周,显然是工时休假制度上的一次倒退,必然引起各方面的不满和批评。

至于实行“小黄金周”的设想,我认为每月连续放假4天,不符合现代社会有节奏均衡生产和工作的客观要求,而且失去了节假日休息的意义。同时,实行“小黄金周”并不能代替“大黄金周”。试想,每年四月底的4天休假和5月初的3天劳动节的休假连到一起,九月底的4天休假和十月初的3天国庆节的休假连到一起,还不是照样7天长假吗?想到外地旅行的人还是会选择“五一”、“十一”黄金周,而不是每月的“小黄金周”。此外,实行“小黄金周”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世界各国都没有这样的休假制度。在经济全球化和扩大对外开放的现实条件下,我们的休假制度应该力求与国际接轨,而不应单搞一套。

第三,我也不很赞成增加新的节假日的意见。有人提出可以把我国的几个传统节日定为法定休假日,例如:清明、端午、仲秋、重阳等。我觉得不太合适。因为这些节日在旧中国比较受人重视,解放以后已经逐渐失去原来的意义,只有小部分人参加一些纪念活动,因此没有必要使其成为全民休假的节日。此外,我国现行的节假日,已经由原来的7天增加到10天,同世界各国的节假天数基本持平。再考虑到我们已经实行双休日制,还要实行带薪年休假制,休假的天数已经不少,也不宜再增加新的节假日了。同样理由,我也不赞成再延长春节假期的时间。

最后,我完全同意普遍实行带薪年休假来缓解“黄金周”长假的压力的意见。前边说过,带薪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是不同的两种休假制度,不能互相代替。但是两者却能互相补充,共同构成完整的休假制度,全面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带薪年休假也是国际工人运动很早就提出的一项要求。20世纪初有的国家已开始制定有关的法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西方发达国家差不多都实行了这种休假制度。战后时期,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在法律上作了相应的规定。不过各国对于享受这种休假的条件和天数差别很大。总的趋势是条件越来越宽,天数越来越多。最初每年只有1周或10天,现在有些国家已经达到每年3-4周。

我国解放初期曾经在部分单位试行过年休假制度,后因经济条件限制停止试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年休假制度又在某些地区和单位开始试行。1994年公布的《劳动法》正式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此以后,有些地区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已经根据《劳动法》的精神,拟定暂行的带薪年休假办法,在本单位职工中实行。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使带薪年休假能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我希望国务院能够抓紧时间进行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并参照国际劳工标准和外国劳动立法,早日制定出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在制定具体办法时,也要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力求符合我国国情,适用范围不宜太广,休假天数不宜过多。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也有限,而且职工和农民的生活差距还很大。在国务院的具体办法公布之后,全国有关单位和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但是不要把这种休假说成是“强制休假”,只要规定企业不准任意取消休假或以货币代替休假,职工不准无故放弃休假或接受货币代替休假,就可达到普遍实施的目的和要求。

在带薪年休假制度普遍实施之后,广大职工就有更多的自由支配的时间,就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兴趣安排假期的活动。当然大部分人会利用休假时间休养身体、整理家务、照顾老人、教育孩子、探亲访友以及从事体育、文娱、公益等活动。但不少的人会选择出外观光游览,从而促进旅游事业的更快发展。而且由于带薪年休假的时间不是统一而是分散的,这样就可以使旅游活动均衡有序地进行,从而缓解了“黄金周”长假给交通、旅游等部门带来的沉重压力。

以上几点意见,只是我个人的主观想法,不妥之处,希予指正。

注:任扶善是我国劳动法与劳动经济的资深教授,是有关专业的老前辈,自1981年起一直担任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虽然已进入九十高龄,体弱多病,但仍关注着我国劳动法制的建立与健全,今年2月他特就《黄金周》长假制度与年休假问题写了此文,很有见识,特予发表。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