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站票与座票是否公平自主消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30 12:50
人浏览

  核心提示:旅客们选择搭火车回家,而火车售出站票和座票,虽然两者同价,但没有相应的座位服务。然后消费者状告广深铁路公司,专家们都对此发表自己的意见,有认为站票与座票同价有失公平,也有人认为购买站票属于自愿。

  春运期间,旅客们又一次体验了一票难求的窘境,站票与座票同价却没有相应的座位服务也屡屡上演。前不久,广州市民因站票与座票同价却无法享受相应的服务,状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深铁路公司)并被立案,引发媒体关注和热议。站票与座票同价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同价?相关专家就此发表观点。

  新闻背景——

  起诉要求退款

  今年1月,广州市民雷闯和朋友晓盐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12306网站上各购得1月8日21:10分由深圳站出发的K9004次无座火车票,乘车区间为从深圳到韶关东,车票价格为85.5元。

  雷闯和晓盐认为,对于无座票,列车不提供座位服务,他们在4个多小时的旅途里都不能获得座位服务,却支付了和同车次有座的硬座同样的票价,明显不合理。而同一趟车,火车上的硬卧和硬座票因休息平台不同而有113元差价,具体为硬卧票价198.5 元,硬座票价为85.5元。广深铁路公司收了座位的钱,却没有提供座位,明显不合理,也不公平。

  雷闯和晓盐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他们有权要求变更与广深铁路公司客运合同价格条款——两人所购K9004次无座火车票(从深圳站到韶关东站)的价格应由85.5元变更为42.75元,铁路公司分别向他们返还多收取的42.75元票款。

  1月21日下午,雷闯和晓盐来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在他们分别递交了25元的诉讼费后,铁路法院当场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并将于3月6日开庭审理。

  观点交锋——

  正方:同价有失公平

  据了解,火车票价格产生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价格法》、《铁路法》、《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在此案中,对于站票座票同价相关人士认为,这样的定价有失公平,站票的定价也没有法律依据。

[page]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消费指导部主任曾志中认为,站票价格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火车客票是政府定价,不是企业定价,但政府原则上只定了硬座和软座票价,及附加票即加快、卧铺和空调客车票价。《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把旅客客票明确地定义为硬座和软座票,这两种都是座票,和站票是两个概念,也就是说,政府并没有对站票作出规定。

  “既然没有规定,站票的票价是依据是什么呢?现在最有力的现实证据是,既然卧铺分上、中、下三等收费,为何站票和硬座票连1元钱差价也没有?谁都知道,站着乘火车和坐着乘火车,享受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服务。站票和硬座票同价,对于买站票的消费者来说,有失公平。”曾志中说。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认为,上述消费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进行起诉,是比较恰当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权。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化的合同形式,对消费者的权益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这合同在缔结时发生了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一方是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的。座票和站票是不同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之下,出具同样票价款的票据显失公平。基于此,旅客有权要求变更或者撤销。

  这两个条款对于现在这个案例是十分恰当的,但最终要看法院对于这两个条款的理解,以及目前火车票定价规制的认定。

  反方:购站票属自愿

  就此问题,也有持相反观点的说法,认为消费者购买站票是自愿行为,无须向铁路部门提出担责。

  广州市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太真认为,乘客明知是无座票而且也悉知价格而自愿选择购买,即对铁路部门的邀约表示承诺,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且双方已经自愿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在义务的履行过程中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陈太真进一步分析指出,订立合同的原则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签约自由,履行合同诚实守信。《合同法》总则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旅客购买了车票,即与铁路订立了运输合同,购买无座票表明旅客在订立合同时已同意无座条款,在合同履行完毕又提出异议,不符合契约精神。

[page]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不难看出铁路不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旅客的合法权益的情况,而且铁路运输合同对有、无座旅客出现的责任伤害赔偿规定都是一样的,也不存在免除、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情形。

  意义评析——公益诉讼值得提倡

  当然对于此案能否胜诉,雷闯表示并不乐观,“胜诉与否并不重要,我看更重的是诉讼过程”。

  包华认为,这一诉讼涉及金额非常小,即便消费者胜诉也不足以支撑诉讼成本,“但如果这一诉讼的结果能够改变火车票定价规则的话,公众都将受益”。近年来,这类公益诉讼频频出现,反映了我国消费者群体的法律意识的觉醒。

  对于该案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顺利立案的情况,包华分析指出,这一案件涉及公众利益,备受各方关注,该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及时立案,对广大旅客来说是一个利好。“接下来,我们期待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积极履行司法裁判权,公正审判并作出令各方信服的判决。”包华说。

  (原标题:站票与座票同价引诉讼 是否公平观点交锋)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