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本案中被告人是否构成持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8 14:08
人浏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无锡振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汪某哥哥汪某某的委托,指派胡跃年和我担任被告人汪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案情,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这点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汪某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现就此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点, 关于“持械”的问题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汪某拿砖块的行为与刑法上的持械是有距离的。

从拿砖头的时间上来看,汪某斗殴前没有准备任何工具,也没有叫人准备工具。砖块是他在被陆某从背后抱住并殴打,无法挣脱的情况下,随手抓到的一样东西往后砸的,是他在情急之下的一种生理反应。陆某放开手后,汪某没有继续去打陆某,而是把砖块扔到了地上。如果他刻意要用砖块打人的话他完全可以继续,但是他没有。虽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的防卫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但也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汪某拿砖块是情急之下的举动。

从杀伤力来看,半块砖头与砍刀、匕首等凶器不能相提并论。在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中对持械聚众斗殴中的器械作了解释:器械包括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枪支、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本案中的砖块从杀伤力和在本案中的使用情况来讲与刑法意义上的器械是有区别。

第二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以往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没有前科劣迹。这次触犯法律纯属是年少无知,一时冲动造成的。被告人汪某在案发时也才刚刚满十八周岁,现在他还是一个稚气未脱的少年。这次发生斗殴的原因仅仅是为了一点小事,这也可以看出他的不成熟和少年气盛的冲动。据他哥哥汪忠海讲,汪某只上过几年小学,在来江阴之前在云南老家山里放牛为生,因而法律知识淡薄,对聚众斗殴的违法性、严重性认识不足。而他在看守所的这三个月,已经完全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对自己当初的幼稚、无知的行为感到了深深的后悔。

第三点,被告人汪某已经自愿认罪了。认罪态度很好,他也一再表示要反省和悔改。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合议庭能够考虑上述情节,给予被告人汪某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胡国春 律师

2007年9月10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