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乔方律师
乔方律师
湖北-襄阳
高级合伙人律师

胡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诉讼案例

刑事辩护2022-02-18|人阅读

胡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诉讼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21年4月21日

法院名称: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姓名:乔方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纠纷

二、案例正文采集

胡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以(2020)342号《起诉书》指控胡某某、赵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襄城区公安分局在侦办赵某被诈骗一案中发现,赵某在刷抖音APP时,得知刷单做任务可以挣钱,后以先垫资后结算的方式被他人骗取2万余元。经查询,其中一笔被诈骗资金流向了户名为邓某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中,并发现邓某账户中的资金又多次流入被告人赵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据此线索,公安机关在枣阳市成功抓获赵某某。其供述了自2020年4月份在其上线被告人胡某某提供的非法网站上开设账户,利用自己的支付宝和银行卡多次在平台跑分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后公安机关又在枣阳市抓获赵某某的上线胡某某,发现胡某某通过在非法网站上跑分、发展下线的方式获利。据统计,被告人胡某某及其控制的家属名下涉案账户流水达600余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名下涉案账户流水达40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关于胡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你院审理的胡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8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乔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胡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

庭审前通过会见被告人并查阅卷宗材料,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我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现结合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人指控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适用认罪程序可减10%刑罚。

二、本律师认为,即使胡某某有帮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但是,胡某某属于帮助层级的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 胡某某在被查处过程中没有阻碍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分子,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处罚,罚当其罪。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情节,被告人又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和分析能力,属于一时糊涂,酿成此错,因此恳请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从轻、减轻处罚。

四、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胡某某本性不坏,无前科,无劣迹。胡某某在被羁押期间,服从管教,认真反省,已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对自己的糊涂行为深感后悔,决心痛改前非,彻底改正错误,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综合考虑胡某某的认罪态度和管教成果,给胡某某从轻、减轻判刑。请法庭给予被告人一个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为一年有期徒刑,并宣告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此致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乔律师

年 月 日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两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益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对被告人胡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裁判文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鄂0602刑初17号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600余万元。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出售银行卡和提供账户,是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诈骗等非法活动。当事人虽然在侦查阶段委托了一个普通的刑事辩护律师,但是对辩护律师的工作和性质不了解,以前的辩护律师只是会见一下,只能停留在一般的办案和会见程序上。什么什么也不告诉被告人家属,态度也不好,所以家属对对委托的辩护律师不信任,就辞去了委托。又委托本律师辩护,在办理委托手续后,本律师尽职尽责,忠于办案,提出了宝贵的辩护意见和建议,被人民法院采纳,还协助被告人家属到公安机关退款8万元。

【结语和建议】

一是当事人的亲属不懂如何聘请到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申请取保候审,不知道怎么去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失去了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以前的辩护律师只收费5000元,只能是一个例行的程序性服务,无法抓住关键性问题去展开工作。辩护律师只能是会见和解释,询问案件的一般情况,别的什么也不可能做。

二是当事人的亲属家庭条件不是很好,不愿意多花钱,更不说配合律师做工作了。以前的律师,不理不问,后来干脆不管了。还是被告人家属每次主动打电话去问,律师不愿意讲情况。被告人的妻子只能辞去委托,另请律师。

三是此案能够争取到一年有期徒刑,处罚金6000元,退缴赃款12000元,就是很好的结果了。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张**敲诈勒索罪的【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你院审理的张万辉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8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接
#刑事辩护
人看过
张**敲诈勒索罪的【辩 护 词】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 护 词】
审判长、各位法官:你院受理周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一案。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周皓(原审被告人)委托,指派乔方律师依法参加二审的诉讼活动。通过阅卷,会
#刑事辩护
人看过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  护  词】
依法善辩 终获缓刑
作者乔方2011年8月2日,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的被告人王超被判处缓刑,在关押三个月零七天后获得释放。王超父母悲喜交集,热泪盈眶,紧紧地握着律师的手,哽咽着说不
#刑事辩护
人看过
依法善辩   终获缓刑
关于任职平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你院审理的任积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8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人看过
关于任职平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词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律师辩护案例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律师诉讼案例模板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业务类型:刑事诉讼法院判决时间:2020年11月13日法院名称:枣阳市人民法院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人看过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律师辩护案例
羊某某诈骗犯罪律师辩护案例
羊某某诈骗犯罪律师诉讼案例模板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业务类型:刑事诉讼法院判决时间:2020年12月7日法院名称: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辩护律
#刑事辩护
人看过
羊某某诈骗犯罪律师辩护案例
乔方律师
您可以咨询乔方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