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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诉讼案例

刑事辩护2022-02-18|人阅读

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诉讼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21年3月30日

法院名称: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姓名:乔方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纠纷

二、案例正文采集

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底至2020年8月,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好处费,将杨某某名下的一套对公账户、两张银行卡、毛某某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孙某某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以及上述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和银行卡密码出售给杨某、赵某,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杨某某名下的3个账户共进账2571470.88元,毛某某名下的两个账户共进账1178283.49元,孙某某名下的两个账户共进账1892589.2元,经查明,上述账户均用于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中。2020年11月14日,罗某某被抓获归案。

【辩护意见】

关于罗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你院审理的罗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8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乔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罗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

庭审前通过会见被告人并查阅卷宗材料,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我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现结合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人指控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适用认罪程序可减10%刑罚。

二、本律师认为,即使罗某某有帮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但是,罗某某属于帮助层级的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 罗某某在被查处过程中没有阻碍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分子,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处罚,罚当其罪。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情节,被告人又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和分析能力,属于一时糊涂,酿成此错,因此恳请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从轻、减轻处罚。

四、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罗某某本性不坏,无前科,无劣迹。罗某某在被羁押期间,服从管教,认真反省,已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对自己的糊涂行为深感后悔,决心痛改前非,彻底改正错误,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综合考虑罗某某的认罪态度和管教成果,给罗某某从轻、减轻判刑。请法庭给予被告人一个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为一年有期徒刑,并宣告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此致

枣阳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 乔律师

2021年 3月30日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对被告人罗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予以追缴。

【裁判文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鄂0683刑初213号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500余万元。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出售银行卡和提供账户,是给他人洗钱或者赌博用于非法活动。当事人虽然在侦查阶段委托了刑事辩护律师,但是对辩护律师的工作和性质不了解,对委托的辩护律师不是十分信任。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还东问西问,将信将疑,这使得辩护律师得不到当事人亲属的鼎力支持,不能很好地开展工作。只能停留在一般的办案和会见程序上。特别是,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建议,被告人的亲属,置若罔闻,不管不顾,不愿意花钱办理取保候审等事项。

【结语和建议】

一是当事人的亲属不懂如何聘请到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知道怎么去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失去了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辩护律师只能是一个例行的程序性服务,无法抓住关键性问题去展开工作。辩护律师只能是会见和解释,询问案件的一般情况,别的什么也不可能做。

二是当事人的亲属家境不好,不愿意花钱,更不愿意配合律师做工作,后来干脆不管了,不理不问,还是律师每次主动打电话告知被告人的妻子,把情况讲一讲。

三是此案能够争取到一年有期徒刑,且没有处罚金,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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