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借岳父岳母名义购买限价
商品房合同的效力如何
基本案情
崔xx与周xx系夫妻关系,邢xx系崔xx之母,张xx系崔xx继父。2011年崔xx、周xx夫妻借用邢xx、张xx的名义,全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共支付购房款共计105万元。2011年张xx出具《声明》载明,“xx区XXXX号房屋,该房系张xx、邢xx夫妇二人单位所分保障房一套,该房款105万元(未含购房税),由崔xx、周x全款支付。该房交付后,由崔xx、周x夫妻居住,其房屋所有权归崔xx及丈夫周x二人所有,口说无凭,立字为证。特此声明”。2013年房屋交付后,崔xx、周x一直居住在房屋中。但邢xx、张xx拒不配合两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崔xx、周xx迫于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邢xx、张xx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开庭审理时,邢xx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张xx不同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理由为不存在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崔xx、周x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崔xx、周x在本案出示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认定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崔xx、周x主张的由其二人出资购买房地产公司建设的涉案房屋的约定。
对崔xx、周x之借名买房有效的主张,邢xx承认,张xx不认可。涉案房屋为限价商品房即两限房,属政策性房屋,购买政策性房屋需具备特定的购房资格,且涉案房屋为房地产公司建设并用于出售给单位职工的房屋,邢xx、张xx均为该单位职工,具有购买资格。而崔xx、周x均非该单位职工,属依据与邢xx、张xx约定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主张产权,故应认定为邢xx、张xx将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转让给崔xx、周x,该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因此,崔xx、周x要求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