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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进行辩护案
某担任涟源市石马山镇崩石村村干部,到2014年离开村干部岗位,又为崩石村捡垃圾,工资是300元每月,2019年8月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以村霸恶势力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涟源市公安局在涟公(石)诉字[2019]0742号《起诉意见书》查明的事实是:经依法侦查查明:2011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某来到李某样家,因为和李某样(2011年至2017年担任崩石村副支书、村长等职务)在村事务工作上发生了争吵,李某某在旁边的凳子上捡起一把水果刀威胁,被李某样妻子劝住。李某某回到其居住的养鸡场并告知其儿子李某灵他被李某样打了一事,李某灵开着面包车气势汹汹来到李某样家,光着上身,露出膀子,一只手拿着一根断了一截的锄头木棒,另一只手用衣服包着一把约40CM的水果刀。李某灵先是手持木棒对李某样家打砸,将摩托车打烂,准备拿出水果刀时,被当时的村支书李某康拦住,李某某、刘某某相继赶到李某祥家,刘某某与李某祥的妻子谢某英又互殴在一起,随后被劝开。2014年1月份左右,李某某与谢某才、谢某青共同修建排水沟,三方商量好在水沟和马路的交接地带留个沉沙井,用于以后清理垃圾和沙子。李某某妻子刘某某在谢某青、谢某才、李某某三方的公用水沟和沉沙井上植树。谢某才家认为这是三方公用的土地,李某某一家违反了签订的协议,谢某才儿子谢某就将李某甲井上面的树扯掉,随后刘某某持砍柴去谢某才家滋事,但谢某才等人不在家中,于是刘某某将谢某才家树砍坏。刘某某回去过程中,碰到了谢某,随后李某某、刘某某、李健某与谢某等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谢某被李某某殴打,刘某平持菜刀来到谢某才家砍树,谢某才的妻子李某良上前阻止,刘某某特菜刀追砍谢某良,谢某才上前劝阻时被刘某某砍伤头部。随后双方在抢夺菜刀时互殴,刘某某又用石头将李某良头部砸伤,同时李某灵用铁棒砸伤李某良的头部。周围群众见事态严重,拨打了110和事后经过调解,李某某赔偿了谢某才800元医药费。2017年3月24日上午9点左右,涟源市石马山镇崩石村进行投票选举村民代表,李某某与同村的梁某芬因村民李某建一家票选问题发生异议。镇干部张某辉来到李某建家,家中只有李某建父亲在家,李某建父亲同意给李某某填选票,张某辉准备给李某某方投票时,梁某芬上前制止,张某辉要求双方给李某建兄弟打电话,要他们自己决定。李某某与李某建电话交流后,准备把电话交给张某辉,梁某芬上前阻拦,李某某妻子刘某某与梁某芬两人发生争吵,刘某某推操梁某芬,扯住梁某芬的头发将其按到地平,李某某用脚踢了梁某芬的后背一脚。我所民警在出警调查过程中,李某良的儿子谢某在旁边说风凉话被刘某某听到,双方又发生口角,谢某、谢某前与李某某妻子刘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架。2017年3月25日,梁某芬、谢某乙、谢某均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李某某、刘某某均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2018年6月份,李某某要村里李某深建一个新水塔,村民李某洪认为老水塔可以用而不需要新建水塔,便没有缴纳1000元入股费,新水塔建成后李某深将老水塔拆除,李某洪因此无水可喝。几天后,李某洪将新水管挖断,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李某洪的儿了李某南打电话给李某灵,希望担任村长的把事情处理好,李某灵认为自己是村长,不需要李某南来管。并且如果李某南还问的话就一耳光打死他,双方发生争吵后约着在村委办公室打架李某南气不过准备去村委会,被梁某桂劝住没有去,第二天,李某灵在村委会碰到李某南夫妻时,还说其在昨晚在村委会等了他们一个小时,他们为何没有来,李某南称怕被其打才不敢来。2019年2月20日,李家陇村村民李某初去世,李某北(李某洪儿子)主持白落事,办丧事的人正准备抬着棺材出去,经过李某某堂哥李某清家门口时,李某某认为经过家门日不吉利,要李某清拦住路中间,不准其路过,后来经村里干部和邻居调解才解决此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灵、刘某某现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所述,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首的李某某、李某灵、刘某某三人是利用家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村霸”恶势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1.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年纪有56岁,身高只有1.55米,体重只有70市斤,并且身患肺结核,同时在2014年开始,李某某就一直在从事为村民捡垃圾的工作,没有担任村干部不具有村霸恶势力的身体资本,一个为村民捡垃圾的人如果定村霸恶势力,那么我国的词典应当对村霸恶势力的解释进行变更改才行。2.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家没有三兄四弟,更不具有家族恶势力的资本。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担任石马山崩石村村干部15年,为村民群众认可,并且当其被羁押后,有七百多群众签名的意见书----强烈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一家人,他们不是村霸恶势力,更不是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人员。4.根据涟源市检察院的证据证实:所谓的2011年7月的矛盾纠纷,系李某祥首先动手欺负李某某,然后李某祥的妻子还打了李某某的耳光,在两个人打了一个身高只有1.55米,体重只有70市斤的村长李某某后,李某某的儿子心里自然不平衡,后来打了李某祥的摩托车,这完全是事出有因的邻里矛盾纠纷,同时李某某的妻子当时还被李某祥夫妻殴打昏迷,经过了治疗,并且其家属提供了当年治疗的病历资料,同时此次矛盾的起因明显是李某祥夫妻首先动手,然后矛盾发生使李某某妻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后来双方都互不要求赔偿,但是因为公安机关羁押李某某一家三口人后,其家属于2019年8月17日赔偿了李某祥7500元,同时李某祥也做出了刑事谅解书(这些都是因为家属着急而为之,其实此纠纷的发生李某某妻子的伤情比对方的更加严重,当时经过了调解处理,是双方各自的医疗费用各自负担)。故此次事件完全不是无事生非,是典型的邻里矛盾,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5.2017年3月24日上午的村民选举,明明是村民梁某芬想抢手机阻止片区干了解投票人的真实意见而殴打刘某某,从而破坏选举,当梁某芬和刘某某相互推拉而导致梁某芬倒到站在旁边李某某的脚板后背上,李某某顺势把梁某芬身体压着的脚抽出来,而没有踢梁某芬身体,更没有造成梁某芬身体任何伤害,并且都被做出行政拘留,故此次事件也不是无事生非,并且应当肯定李某某的妻子刘某某是一种维护选举秩序的正义行为,其更不能定性为寻衅滋事。6.2014年1月份李某某家与谢某才家的纠纷,系谢某才家人首先拨掉刘某某栽种的树木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并且没有造成轻伤、重伤和死亡的大后果,并且事后经过调解进行了处理,是典型农村邻里纠纷。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其家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更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结果】2020年4月30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做出涟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起诉,并当天释放。【裁判文书】湖南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涟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律师评析】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吴日安律师一、本案争议焦点涉及:1.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是否真实?2.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发生的真实原因要不要分析,是邻里纠纷、是工作行为引发,还是故意逞强、无事生非、追求刺激?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没有称霸的资本?4.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其妻子、儿子在每次纠纷过程中是否受伤,对方受伤的情况如何要不要考虑?5.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其妻子、儿子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认定?等问题和内容。二、涉及的相关法律及其解读:《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其实对本法条应当严格按照字面含义去解读,即随意殴打、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如果对于本法条如果不严格按照文理进行解释使用,那么本发条将会成为一个口袋罪名的法条,他将诋毁刑法的威严,他将违背罪行法定的原则,他将使任何人都有犯罪的恐惧感,他将无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本案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分析,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应当是无罪,但是,从我国现行的司法实际状况分析,在检察院能够做出不诉已经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了。【结语和建议】扫黑除恶在我国应当一直坚持到底,依法治国应当永远坚持,律师是自由群体,律师职业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律师的辩护意见不应当被公权力干预,国家应当从各方提高律师的收入和社会地位。
丽江律师-吴日安律师吴日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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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日安律师
投资理财 中的承诺一经做出,承诺方就须履行
被告为其委托理财。2021年12月7日,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称:‘在外汇这个行业中,只有赚多赚少的问题,你的本金永远都在这‘。2022年2月23日,被告在与原告的聊天中又称:‘我们的交易结果有两种:1,盈利,;2,保本’‘你们的本金永远不会亏,保住本金,等待下一次交易,传统外汇亏了就是亏自己的钱。我们这个模式就叫保险交易模式’等等。2022年2月10日和11日,2022年2月24日,2022年4月6日,原告分六次总共转款给被告20万元投资理财。2023年7月,原告因房屋装修要求提现,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75000元,剩余125000元至今没有返还。本律师认为,被告自2021年12月7日起在其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多次承诺原告投资的本金永远不会亏损,在此承诺下,原告才2022年2月10日起开始委托被告理财并将款项转给被告,即被告的保本承诺发生在前,原告向被告的转款行为发生在后,原告系基于被告的保本承诺才委托被告理财,将款项转入被告账户,被告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其投资款,应该予以支持。被告唐某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某丽投资款125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264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丽江律师-欧阳移和律师欧阳移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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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被罚千万,到底是“委托生产“还是:外协加工”?
在不具备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条件且未经药监部门许可的生产场地代加工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半成品,系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遂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JXX特公司给予,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600套;2.并处货值金额3672562.5元五倍,即1836281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JXX特公司对壹审判决不服,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中院提起上诉。南昌铁路运输中院作出贰审判决,JXX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JXX特公司认为,二、J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实认定错误。J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JXX特公司将一次性防护服的部分工序交由案外人李某鸿完成的行为定性混乱,导致法律适用混乱。《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中明确规定,“委托生产是指最终产品的委托生产,不包括最终产品部分工序的外协加工。部分工序的外协加工,建议按照采购来进行管理,对于采购及供应商的管理参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结合《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可见,将产品部分工序交由第三方完成的方式,则属于“外协加工”,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规定的采购进行管理,不属于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监管范围。结合国家药监局的上述规定与本案事实,JXX特公司与案外人李某鸿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委托生产”,应属于“外协加工”,应按生产企业的采购环节进行管理。四、判决未考虑本案发生的背景,对于J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未予以关注,导致判决错误。当时进贤人力市场工价畸高,且无法正常招聘到生产工人。JXX特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为保质保供才将防护服的部分工序交由李某鸿完成,但是原材料的采购、重要生产工序、消毒等均由JXX特公司完成。XX号)。一、JXX特公司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处罚。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管属于过程性强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不管是自行生产还是委托生产,承担生产任务的公司均应有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药品监管部门的许可或备案,不得擅自变更工序或委托不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生产,否则构成违法。三、JXX特公司错误解读了医用防护服安全、有效的关键工序和关键检验指标之间的关系和影响。JXX特公司将本应在经许可的生产场地进行的工序委托李某鸿在不受控的生产场地进行加工,李某鸿生产的半成品医用防护服完成了主题架构的加工制造工序,其裁剪、缝纫、热封工序会影响防护服过滤效率,且非洁环境下完成上述工序会导致医用防护服的生物负载过高,影响灭菌效果。热封工序对操作人员熟练度要求高,在部分生产企业亦将其作为生产的关键工序。个别批次的抽验合格并不具有全部代表性,医疗器械监管遵循全程管控原则。五、J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案程序合法合规。我局执法人员“唐XX”“周XX”执法证载案件办理及一审庭审中均已展示,且一审中JXX特公司并未提出异议。J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事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对本案进行了审核,并出具案件审核表,保障JXX特公司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JXX特公司的诉讼请求。虽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文件中对于“委托生产”并未明确进行界定,但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20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指南中明确规定,“委托生产是指最终产品的委托生产,不包括最终产品部分工序的外协加工。部分工序的外协加工,建议按照采购来进行管理,对于采购及供应商的管理参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该文件是唯一对于“委托生产”和“外协加工”行为的区分性依据。因此,为了实践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准确适用,在对于第八十六条第(五)项关于“委托生产”的定性时,建议出台相关细则,以体现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丽江律师-刘伟律师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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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律师
信用卡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
活的情况下,不算作夫妻共同债务。2.婚后信用卡负债如果用于家庭开支,则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3.婚后如果一方单独使用信用卡,并且负债未用于家庭开支,那么这种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债务判定的标准在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关键的标准在于负债是否用于家庭经营或其他共同使用。夫妻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组织,因此,通常负债只要用于家庭,都应被视为共同债务。这包括婚前负债,只要结婚后共同使用,也可以算作共同债务。三、共同债务的情形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1.基于夫妻合意的债务,这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的债务,不论债务产生的原因和用途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以一人名义所负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这包括为维持家庭生活产生的消费性支出和为积累家庭财富进行的开支。3.一人名义所负但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这包括共同投资、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以及经双方同意由一人经营但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4.如果一方个人筹资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即使实际产生亏损,只要另一方从中受益,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受益”不仅指从借款中直接、具体受益,还包括从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概括的受益
丽江律师-吴继成律师吴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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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继成律师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不还怎么办
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议来清偿债务;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二、夫妻共债的范围包括哪些?夫妻共债的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住房装修、医疗费用、文化教育等费用所负的债务。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共同经营或一方经营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债务。3.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以及负有法定义务的人的医疗费用。4.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必须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参加婚礼等随份子。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在不侵害债权人的前提下,认定为共同债务。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包括:1.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财产时,男女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因性别差异而有所歧视。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在分割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女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给予适当的照顾。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应尽可能保持财产的使用价值和效能,方便双方的生活和工作。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分割财产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借分割财产之机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为了维护夫妻间的公平和正义,避免一方因另一方的过错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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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名字签订合同违法吗?合同有效吗
犯刑法。当事人故意使用假名字,若对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可以选择报警或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会根据损失的严重程度,不仅判决赔偿经济损失,还可能追究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二、合同有效吗如果一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使用了假名字,这种合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这样的合同。这意味着,使用假名字的合同不一定立即无效,但受害方有权力申请宣告合同无效,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三、如何应对假名字签订的合同面对使用假名字签订的合同,我们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如遇此类情况,可明确该合同原则上无效,并需对行为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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