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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边加盟一个美容品牌,我想退款
我这边加盟一个美容品牌,我想退款 您好
洪静律师 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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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
可以法院起诉赔偿处理认定
你好,做双眼皮一年了现在毁容了可以要他索赔吗?
毁容的事情发生是否和手术有直接关系
陶子润律师 陶子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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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容院上班前迷迷糊糊签合同,说不干满一年辞职扣2000块钱工资,然后每个月扣200块钱工资干满一年才补发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维权时应注意收集整理必要的证据,如工作服、工资条、工牌证人
侯小云律师 侯小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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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哪里可以抱怨门诊的随机费用?这种手术是医院的正常操作吗?
我在哪里可以抱怨门诊的随机费用?医院的发票只有总金额,没有任何细节。这种手术是医院的正常操作吗?
医院体检报告检查错误怎么办?医院应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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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容院做雀斑没有效果可以退款吗?
你好,在美容院做雀斑没有效果可以退款吗?
孩子在医院扎了五六针都没扎,护士该负责什么?
您好,孩子在医院扎了五六针都没扎,护士该负责什么?
如果心脏射频消融手术失败,应该找医院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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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眼皮失败,做司法鉴定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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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奎文区劳动合同纠纷成功维权案件
的合法权益呢?本案就是作为员工的一方来找我们帮其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问题。我们在接手之后,首先向用人单位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备注为因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由此我们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我们又发现单位和员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我们又替员工主张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同时我们也为员工主张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出差补贴、未报销发票等。最终奎文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和潍坊市奎文区法院的判决,都支持我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上述待遇的主张。这起案件牵扯到员工的工资标准是按照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来计算。按法律规定,应发工资包括实发工资和社会保险中个人缴费部分,我们的诉求最终得到了支持,成功地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如果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找赵荣烈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和帮助。
六安律师-赵荣烈律师赵荣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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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将原告送至西安XX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跟骨骨折,原告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31947.3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就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申请司法鉴定。经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陕XXX司鉴中心进行鉴定,做出陕XXX司鉴中心[2024]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一、被鉴定人安某此次外伤致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骨折,目前遗留跟骨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二、被鉴定人安某此次外伤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80日,营养期为80日。”【办案过程】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详细了解了案发经过,研究了相关病例,整理代理思路,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整理相关证据,并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情况,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合法权益最大化。【代理思路】原告在接受被告雇佣期间受伤住院,根据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关于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代理人在起诉时即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并根据鉴定结果主张相关损失。【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陕西XXX装饰公司赔偿原告安某伤残赔偿金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护理费XX元、营养费XX元,鉴定费XX元,误工费XX元,交通费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以上共计十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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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青州市经济纠纷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成功追回欠款案例
法院办理了一起案件,就是这种类型案件中一个非常经典的代表性案例。在这起案件中,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我方当事人支付了定金之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所以我方当事人依法解除了该合同,要求把前期支付的定金全部返还。我们考虑到该公司的财产履行情况,需要列它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以便于后期判决文书的顺利执行。所以我们首先把被告公司的现在唯一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我们还起诉了该公司原来的股东,原股东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进行了股权转让,转让给了现在的股东。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诉求,我们成功的帮当事人拿回全部的欠款。这起案件的成功之处在于我们想方设法把公司的股东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便于以后执行股东的财产,给本案的被告施加更大的压力,以促成案件的顺利解决。可见,经济纠纷案件,不是简单的起诉和查封财产,而是全面考虑案件的有利情形,综合各方有利条件加以利用,这样才能处理好一起案件。如有债权经济纠纷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赵荣烈律师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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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单方将集体民营企业资产产权界定为国有怎么办
确认、利益相关方的协商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及《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等规定了明确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资产界定或其他行政决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确保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任何超越职权或程序违法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该行政行为的无效。产权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产权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依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行政机关出具的任何法律文书,如界定意见、批复等,都必须基于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正当程序。任何缺乏法律依据或程序违法的文书,都可能被法院撤销。【案情简述】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二是案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关于焦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及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可诉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某区国资委依据第三人某街道办的请示,在未告知原告某汽修厂的情形下,以函和批复的形式将原告某汽修公司的全部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已对原告的财产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依法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被告某区国资委的此项辩解主张不成立,不予采信。关于焦点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一)建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财税部门、社会公正性中介机构和企业参加的产权界定小组,具体负责企业产权界定工作;(二)查阅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三)进行清理和界定;(四)经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企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五)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明确管理主体,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六)调整会计帐目,属于政府部门投资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案中,依据某汽修厂、某汽修公司的改制脉络,某汽修厂的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某汽修公司的企业性质原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第三人某街道办仅享有某汽修厂12.6万元的净资产权益,并转化为某汽修公司10.53%的股权。被告某区国资委依据第三人某街道办的请示,界定某汽修公司的资产为国有资产,首先,某汽修公司在第二次改制时仅清退个人股东出资部分,未按照改制方案完成改制,但依据公司章程,尚有界定给原某汽修厂的资产,后量化给职工个人形成的股权,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产权纠纷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司法程序处理。被告某区国资委无权依职权进行界定,其出具的案涉函及批复超越职权。其次,依据《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应当严格依照相关程序进行,被告某区国资委仅依据第三人某街道办的请示及单方委托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清查核资报告、法律意见书,即作出界定某汽修公司资产属国有资产的函及批复,程序严重违法。综上所述,被告某区国资委作出的界定原告某汽修公司公司资产为国有的函及批复,超越职权,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20)16号《关于某街道三家企业产权界定意见函》中“界定某市某区某汽修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产权属于国有,由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依据界定结果,规范某市某区某汽修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产权管理”的界定意见。二、撤销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麒区国资(2023)某号《关于对某市某区某汽修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权属进行明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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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交通肇事全责斑马线死亡辩护成功缓刑
小型普通客车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事故碰撞时的车速为54.4km/h~61.1km/h;送检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A某B某被告人A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斑马线上致人死亡,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后,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A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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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一人公司应否为其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况下,一人公司是否应为其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务中,是否可以直接适用该条规定,认定股东与其一人公司只要存在人格混同,均应对彼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是需要结合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程度,来进行判断?本文提供最高院的两篇观点相反的判例,以供办理类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参考!一、一人公司应为其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01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2158号,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某某投资基金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02裁判观点B投资公司与C置业公司构成人格混同,B投资公司对其股东C置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认为,我国法律在认定公司人格混同时,区分是否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其原因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控制公司而缺乏其他股东的有效制约,极易造成股东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B投资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C置业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两公司在法律上应视为同一责任主体,构成人格混同。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从工商登记情况看,C置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7月至今,C置业公司股东为B投资公司,持股比例100%。其次,原审中,B投资公司、C置业公司虽分别提交了工商登记资料、年检报告、纳税凭证等证据,但并不能否定C置业公司系B投资公司的项目公司以及两公司承诺对涉案项目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事实。原判决认定B投资公司作为控股权为100%的股东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与C置业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并无不当。第三,C置业公司系B投资公司为开发某某国际城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C置业公司成立之初即由B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从C置业公司股东会决议及B投资公司、A银行与C置业公司的《委托贷款合同》均可以看出,C置业公司和B投资公司共同承诺对涉案房地产项目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某某信托有限公司短期持有C置业公司100%股权,但后来又变更登记为B投资公司。第四,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虽系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公司亦可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一人公司不应为其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01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终1301号,施某与D投资有限公司、E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02裁判观点虽某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股东D投资有限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但施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某达公司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因此,某达公司不应当对对其股东D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认为,某达公司作为D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否为其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认识不尽一致。有观点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决定其独立法人地位极易被股东滥用而与其股东发生人格混同,因此,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在第二十条一般规定基础之上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至于一人公司可否承担其财产独立于股东的举证证明责任,并在举证不能的情形下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没有明文否定。否认股东全资子公司之法人人格,判令该子公司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样有助于规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理和一人公司的治理缺陷,股东与其一人公司只要存在人格混同,均应对彼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0)最高法民申2158号民事裁定等多件案例也持此结论。故而,对这种反向情形应当类推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即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作为债务人的股东设立了一人公司,就应当推定该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存在人格混同的事实;如果一人公司或其股东要推翻这个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仍属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范畴。在施某已尽到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形下,某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D投资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具体到本案,最高院认为,本争点所涉情形并未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作出规定,应当适用该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施某仅举证证明D投资有限公司与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罗某,且D投资有限公司为某达公司的100%持股股东,未举证证明D投资有限公司、某达公司存在前述法条中所列滥用行为,且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施某请求某达公司应对D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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