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

南京
离婚房产分割
南京律师-叶清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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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88号1号楼7层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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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庞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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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滨路150号中科创新广场20栋12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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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曹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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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市中山南路8号苏豪大厦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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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天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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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汇康路99号保利中心八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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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胡继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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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19号人保(南京)金融大厦A座9、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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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许欣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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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10楼C、D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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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许乃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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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5号水资源科技大厦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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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姜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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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5号紫金联合立方广场5幢4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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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余联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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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99号A15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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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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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吴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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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04A栋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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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问答
离婚后房产不过户的风险
离婚后房产不过户存在风险,如房产被出售、抵押或司法查封。过户需遵循流程,取得房产证后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办理。一方不配合可起诉或公证离婚协议。诉讼离婚可凭判决书或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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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不过户的风险
离婚后房贷可以过户到一方名下吗
  离婚后房贷能否过户到一方名下?本文详细解读了《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了按揭房过户操作指南,并探讨了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想要了解离婚后房贷如何处理?快来阅读本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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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贷可以过户到一方名下吗
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处理
  离婚时房产、债务、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本文详细介绍了离婚时房产的处理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程序;探讨了离婚债务分割原则,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分割方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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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处理
离婚了,房子怎样析产
  当夫妻离婚后需要对共同房产进行析产时,如何操作?本文详细解析了离婚析产登记的步骤和必备资料,包括公证、转绘、免税申请等。了解流程,避免纠纷,让析产更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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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房子怎样析产
离婚房子过户孩子利弊
  离婚房子过户给孩子有何利弊?法律后果如何?未成年孩子作为房屋权利人有哪些限制?本文详细解析了这些问题,帮助你了解离婚房子过户给孩子的相关法律知识,避免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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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过户孩子利弊
夫妻协议离婚,共有房产在南京,限购,可否先办理离婚,后卖房子
您好请问您是需要咨询什么法律问题呢
夫妻双方房产在南京,当初由于小孩回老家上学,男方将户口转至老家方便小孩入学是先办理离婚还是先办房产过户?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离婚后,若是想要将房产过户给子女,主要通过买卖或赠予这两种形式,流程如下: (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核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产权持有人为本人,父母为共有人。婚后父母放弃共有权后,那么这处房屋是否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您好,这个需要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要离婚,但是房子现在阑尾了怎么处理
相关房产权益可正常分配
南京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多久
离婚后房产过户需要需要15至30个工作日。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应当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协议净身出户,离婚后有债务,房子没有过户,现在被债务人起诉,房产查封,该怎么办
通常婚内债务夫妻有共担的风险
南京离婚后,房贷未结清办理房产过户必须要房贷还清才可以吗?
一、夫妻离婚后房贷未还清可以过户吗 1、夫妻离婚后房贷未还清不可以过户。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按揭房要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没有能力一次清偿贷款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夫妻离婚,房产可以过户给小孩子吗? 夫妻离婚,房产可以过户给小孩子。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房产证上的主人是我妈,付款是我爸,目前要离婚。怎么样才能让我爸离婚的时候不带走一分钱。
婚后财产正常的是均分
夫妻共同的房子,但是是我一个人贷款买的,离婚怎样才能是我的呢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就不存在是你一个人贷款,想都是你的,对方同意就行了。
离婚协议中赠与给子女的房屋(价值一百多万)是否可以撤销?离婚时子女已上大学 没有考虑到出国留学
你好,可以重新拟定协议
夫妇婚后在南京买房,房产只写一方名字,后期卖房需要夫妻共同签字吗?
婚后买房应为夫妻共同共有,只写一人的名字也并不影响。但若夫妻双方还签署了协议约定归登记方所有,则视为登记方一人所有。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夫妻婚后在南京买房,房产只写一方姓名,以后卖房需要夫妻共同签字吗?
法律分析:可以。婚后买房,写夫妻2人名字或者写一个人名字,都是婚后共同财产,除非在一个人的名字后面标注了“单独所有”。标注了“单独所有”的房产,是一方独有,离婚时候,另外一方无权分割。标注了“单独所有”的程序是:配偶写一份放弃产权的声明,在房管局备案。这样办下来的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而且名字后面有括号注明“单独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夫妻婚后南京购房,房产只写一方姓名,后期卖房需要夫妻共同签字吗?
法律规定只要是婚后买房,不管房产证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只要没有双方事先特殊书面约定,住房产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人一半权益。房产证如果只写一位名字,都会注明单独所有,意思是防止房主私自加上其他人名字在房产证上,并非注明单独所有这几个字,住房产权就属于房产证的登记人一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南京婚后买房,房产只写一方姓名,后期卖房需要夫妻共同签字吗?
婚后买房应为夫妻共同共有,只写一人的名字也并不影响。但若夫妻双方还签署了协议约定归登记方所有,则视为登记方一人所有。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南京婚前房产纠纷律师费怎么计算
离婚房产纠纷律师费用的收取,一般要根据案情、地域、律师本身执业经验、标的大小、案件难易等各种因素决定。而且离婚房产纠纷律师费用也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当地上一个季度的月均工资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般情况下,最终收取的费用由律所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南京婚姻房产纠纷律师费怎么算
离婚房产纠纷律师费用的收取,一般要根据案情、地域、律师本身执业经验、标的大小、案件难易等各种因素决定。而且离婚房产纠纷律师费用也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当地上一个季度的月均工资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般情况下,最终收取的费用由律所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关于证明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南京公证处
夫妻财产约定是有效的,只要夫妻双方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订立财产约定的行为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的财产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经过夫妻双方签名确认并且注明日期后,该财产约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南京公证处是否证明夫妻财产协议有效
夫妻财产协议不一定需要去公证。公证是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但是夫妻财产协议如果是依法订立的,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公证也有效。因此是否公证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南京公证处是否有效证明夫妻财产协议?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作用有:避免以后的财产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等。协议公证要带齐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财产清单等材料的原件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审查通过发给公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南京怎么分配?
离婚对父母出资买房的分配是: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属于父母的个人财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