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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一个小股东 现在想退出 但是法人找不到 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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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营业执照网上申报电话号码并非本人的验证码无法收到如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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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李律师!我想问问自己现在是否进入了非法集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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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检查男友的营业执照是否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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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被解散的股东能否提起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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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私账发薪,导致赔偿缩水!团队出手,全额获赔20万余元!
天,张大哥不慎被吸盘撞倒伤到左脚,伤情严重,之后鉴定为伤残十级。受伤之后,公司只为张大哥支付了医药费,既没有为张大哥配合办理工伤认定,也没有给张大哥受伤期间应有的待遇。工作期间,公司也未给张大哥缴纳社保,导致张大哥没有办法通过社会保障得到赔偿。张大哥受伤的几个月,不仅无法工作,还要面临着沉重的生活压力。选择团队多次找公司索要赔偿无果之后,无奈之下,张大哥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我们团队为他排忧解难。我们团队介入后,迅速帮助张大哥办理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向华安县劳动仲裁提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应有的工伤待遇。处理流程张大哥每个月的工资有一万多元,一部分通过公司公账发放,一部分通过财务的私账发放(未备注是工资)。在仲裁庭审之中,公司明知道张大哥每月收入过万,却借着公司发放工资公账户私账混发的情况,矢口抵赖有通过私账发放工资,要求以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低标准计算张大哥的工资。如果以这个错误的标准计算,张大哥将面临着多达八万多元的损失!在案件证据明显不利于张大哥的情况下,我们团队通过全面而充足地举证,据理力争,一方面引导仲裁注意私账工资均在每月20号左右发放,具有工资属性,并且私账转账和公账转账的时间基本一致;另一方面又引导公司承认张大哥工资单中私账工资发放人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仲裁员内心摇摆的时候又抛出了该公司的另一起案件,在他案中,该公司也是通过私账公账混发,并且私账部分有备注是工资。据此,可以推断,该公司工资发放模式一直是公帐私账混发,私账公司也应计入张大哥的平均工资内。最终在本案证据不利的情况下,我们将庭审中争议核心的月平均工资,从五千多争取到了一万三千多,为张大哥挽救了八万多元的损失。完美收官最终,在我们团队的努力下,仲裁裁决单位要支付给张大哥二十余万元。张大哥最终也顺利地接收到了赔偿款,并对我们团队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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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法院辩护开设赌场罪典型案例
于17名被告之一。这起案件的涉毒资金非常大,意味着辩护难度非常大。如果按照开设赌场罪法定的标准,那么可能会判五、六年有期徒刑,要在监狱中度过五、六年的青春时光,这对他人生来讲是一个重要的改变和转折阶段。但是经过我们律师不懈的努力,最终我们辩护的被告人获得了适用缓刑的判决结果,在判决后不久就从看守所出来了,不用到监狱去服刑。希望这些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都要以此为戒,此案虽然最终获得了法律的轻判,但也因此付出了非常高的经济代价。希望以后不要再参与赌博行业,端正观念和态度,从事正当、合法的工作。呼吁大家远离赌博,是本起案件最终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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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王某离婚案
3年,邱某委托本律师办理本案。启动本案后经过律师不懈的努力,最终邱某与王某一次性调解离婚,小孩抚养权及财产也达成一致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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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玲律师
父母房改时部分子女出资,父母去世后因为继承发生纠纷
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享有林某亮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94%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周某君、周某霖、周某玉及周某丽系林某亮的子女,蒋某涛是周某丽(2019年10月3日去世)之子。2001年林某亮单位进行集资建房,没有工龄折扣和其他优惠,唯一经济来源是退休金。原告与林某亮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周某霖、周某丽、周某玉均未出资。林某亮在世强调约定房屋归周某君所有,但是周某君不主张所有权,只主张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房产份额。被告辩称周某玉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周某霖、蒋某涛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涉案房屋是林某亮生前通过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方式,交回原有房屋并折合工龄下获得,是林某亮生前个人合法财产;2.林某亮生前有公证遗嘱,将房屋全部份额给了周某霖、蒋某涛;3.原告所述出资94%不属实,在之前诉讼已经认定林某亮出资在100000元。公证处对房屋是否存在争议不能做出法律认定,房产证登记份额百分之百是林某亮,林某亮有权将其房屋交由其合法继承继承。法院查明某君、周某丽、周某霖、周某玉系林某亮之子女。林某亮于2018年9月29日死亡,周某丽于1950年3月11日死亡。蒋某涛系周某丽之子。2002年12月6日,林某亮(乙方)与单位(甲方)签订《调整住房协议书》,甲方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分配办法,为乙方调整住房,双方协议如下:一、甲方重新分配给乙方丰台区一号三居室住房一套。乙方将原居住的宣武区D号二居室住房一套交给甲方。二、乙方按有关政策规定购买上述新分配的住房。三、乙方原住房按以下第2项情况处理……。2003年6月3日,《住房计价单》载明:本次应交款合计190954元。2003年6月10日,单位出具收据载明:一号林某亮购房款叁拾贰万零柒佰伍拾元整。2006年8月8日,案涉房屋登记至林某亮名下。产权证注明: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案涉房屋交付后,由周某君、林某亮共同居住使用。另查,2001年7月6日,单位颁布《集资办法》规定,一、集资额按建筑面积2500元/平方米均价标准(根据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调节)计算,无工龄折扣。集资款标准如下:二居室10万元;三居室12万元。其余集资款在房竣工入住前一次结清。五、已享受公有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经购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确需调整住房的,其已享有的公有住房必须全部交、单位重新分配。退还住房属于已购公有住房的,其原缴纳的购房款不计房屋升值、不计利息,按原数退还购房人。2001年9月29日,林某亮交纳案涉房屋集资款120000元。再查,2017年,周某君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林某亮,主张其借用林某亮之名购买涉案房屋,要求法院判令林某亮协助周某君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至周某君名下。本院驳回周某君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周某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庭审中,周某君主张涉案房屋系周某君与林某亮共同出资购买,购买时约定房屋归周某君所有,后林某亮主张权利,现周某君仅主张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涉案房屋94%的份额。周某君就其上述主张提交了声明及视频资料等证据。声明载明:“一号的房子是我女儿周某君借用我的名字全款出资购买的,房子归周某君所有,买房前我和周某君都约定好了,我行动不便由我的孙子郑重代写,我摁手印”下方声明人处签有“林某亮”字样。裁判结果驳回周某君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周某君主张涉案房屋由其与林某亮共同出资购买,且双方约定涉案房屋归周某君所有,故涉案房屋由其与林某亮共有。首先,是否出资与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使周某君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有出资行为,亦不直接导致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结果。其次,周某君主张双方约定涉案房屋归周某君所有,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内容均为其与林某亮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故无论其证据是否成立,从其主张及证据内容中均不能体现双方存在共有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再次,周某君关于与林某亮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主张已有生效判决予以驳回,且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成立并不能得出涉案房屋系由双方共有之结论。综上所述,周某君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于房屋所有权权属存在共有之约定,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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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父母借子女名义买房被法院查封父母能否起诉解除这个查封
诉讼请求:请求不得执行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事实与理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判决邹某江对范某玉负有金钱债务,孙某浩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范某玉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孙某浩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案涉房屋财产权利不属于孙某浩,而属于孙某浩的母亲秦某君。案涉房屋自交付以来,一直是秦某君在案涉房屋居住和使用。秦某君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能够排除执行。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通州区人民法院驳回秦某君的异议请求,现原告对上述裁定不服,认为裁定有误,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被告范某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在孙某浩名下,应当执行,其他人与孙某浩之间是债权关系,需单独向孙某浩进行追偿。被告孙某浩辩称,涉案房屋是父母购买的,因父母没权利贷款,当时范某玉在他那给我贷的款,让我购买房屋,实际居住人都是我父母,我没在那住过。2004年我进监狱,2010年4月才回来。被告邹某江未答辩。法院查明2004年12月15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孙某浩。被告孙某浩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房产回购协议》,并以涉案房屋为担保,于2004年12月22日设定抵押登记,于2010年7月9日注销抵押登记。2005年5月18日,原告秦某君办理涉案房屋的入住手续。2011年1月1日,被告邹某江向原告范某玉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范某玉人民币30万元整,所有现金已收到。定于2011年12月31日归还,年利率10%,全部本息到期一次性偿还。被告孙某浩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邹某江未偿还借款,被告孙某浩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判令被告邹某江偿还原告范某玉借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被告孙某浩对上述三十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某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某江追偿。判决生效后,邹某江、孙某浩未履行相应义务。经范某玉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2021年3月5日,秦某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裁定驳回了秦某君的异议请求。庭审过程中,原告秦某君认为涉案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与被告孙某浩系借名买房关系,自己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若被强制执行,合法权益将被侵害,无法保证其居住生存的权利。被告孙某浩认可原告秦某君当庭陈述的内容。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秦某君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秦某君与被告孙某浩认为双方系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秦某君为借名人,孙某浩为出名人。如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则借名人秦某君不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仅享有请求出名人孙某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债权请求权,该权利为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性。对于该权利能否阻却执行,可以参照商品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阻却执行的认定标准处理。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原告秦某君合法占有涉案房屋,支付全部价款,但在涉案房屋具备过户条件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无法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力。法院依法查封并拍卖被告孙某浩名下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秦某君要求停止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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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父母借子女名义买房起诉确权,因诉讼理由不对,法院没有支持
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归赵某娟所有并由赵某娟使用。事实与理由:赵某娟与赵某君系母子关系,2018年10月9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赵某娟借用赵某君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房屋暂登记在赵某君名下,赵某娟实际享有房屋权益。该房屋的购房款全部由赵某娟支付,房屋也一直由赵某娟居住,该房屋现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故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赵某娟所有。被告辩称赵某君辩称:不同意赵某娟的诉讼请求。赵某娟所述情况虽然属实,但该房屋登记在我名下,我因结婚需要用房,故我与赵某娟协商由我出资让赵某娟另租房居住,因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赵某娟将我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赵某娟与周某丹原系夫妻关系,赵某君系二人之子。2018年10月9日,赵某娟(甲方)与赵某君(乙方)签订《协议书》,就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购房一事达成如下约定:1.房款1060000元由甲方支付,甲方应在支付购房款时将该笔款项及时转账至乙方账户中;2.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乙方名下,但实际产权归甲方所有,房屋由甲方居住使用,乙方不享有任何权益;3.如甲方需要,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期间所产生税费,由甲方承担;4.若在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乙方结婚,则该房屋不属于乙方及其配偶的财产。2018年10月10日,赵某娟通过银行账户向赵某君转账汇款1060000元。庭审中,赵某娟提交涉案房屋物业管理费发票,证明涉案房屋由其居住使用。经询,赵某君对上述情况均表示认可,但不同意涉案房屋由赵某娟占有使用。另,赵某娟提交的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载明:安置家庭自取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不补交土地收益。赵某娟称因涉案房屋不满足上市交易条件,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庭审中,经本院释明,赵某娟坚持以物权确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并坚持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赵某娟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根据赵某娟的陈述,其借用赵某君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现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君名下,如赵某娟希望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通过合同之诉要求赵某君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赵某娟在赵某君尚未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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