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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用工单位一个岗位上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连续工作10以后,到本月底合同到期,由于用工单位不须要了,劳务派遣单位提前10天左右告知劳务派遣工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再说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工工作期间未能以同工同酬的方式支付劳动报酬,这样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该如何赔偿劳务派遣工?连续工作10以上在同一公司同一岗位上,是否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018-08-31 14: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
  • 法律上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对于连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即按照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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