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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15年的土地农业用地被高速公路征用,没有得到补偿。

征地补偿 2020-04-26 22: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土地承包没有到期收回的赔偿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不因承包与否而变更其所有权性质;
    二、土地被征收,相关土地补偿金、安置费用由村集体统一分配,或者按照约定分配;即使不种地,也享有分配征地款的权利;
    三、只要你具有当地村民户口,依法就有承包土地的权利。目前就实际情况来看,本村村民如长期外出务工,承包土地因为空置被收回,或者转包的,就需要找村集体协商解决了;
  • 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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