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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4月加入现有公司,于2017年1月辞职,并于2018年2月因公司的邀请重新进入公司。现在公司面临拆迁,准备解散,老板让每个员工签署一份离职协议。自2018年2月以来,我的薪酬从未计算过。这是否合法?我于2009年4月加入现有公司,于2017年1月辞职,并于2018年2月因公司的邀请重新进入公司。现在公司面临拆迁,准备解散,老板让每个员工签署一份离职协议。自2018年2月以来,我的薪酬从未计算过。

拆迁补偿 2020-04-17 11: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算补偿金,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例: 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在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经济补偿金相关知识:  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是算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作年限应当计算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你好,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
    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的"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计算工龄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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