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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99年至2005年在一家外国公司北京工作,但99-2004年该公司都没有在国内注册。2004年该公司在上海注册了独资外企公司,2005年10月与我无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社会保险既未缴纳也未补缴。发现后随即在上海当地提起仲裁,但因时效问题被拒。随后的一审、二审,都未能予以支持。现在,该案交予上海劳动保障局劳动纠察总队,他们答复说,由于该公司2004年才在上海注册,所以只能追溯到2004年。 我的疑问是,99-2004年的社保我应该如何进行追溯?

仲裁 2018-09-02 11: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有几个月没有正常缴纳,之后又将这些月份的社保补缴上。各地政策不懂,需要去当地社保局咨询。
  •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 自用工之日起(不是订立劳动合同之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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