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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青岛买了二手经济适用室,但已经过户,房地产证明书已经做好了。 但是,没有土地转让费,用于房地产证明书的性质是国有计划。 我现在拥有这所房子的完整所有权吗? 以后拆除的话和普通商社有什么区别吗

房产纠纷 2020-05-04 19: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债务人跑了房屋产权的话,依法向法院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对该房屋属于债务人部门的产权进行保全。债务人不参加诉讼,法院可缺席审判。并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于正在出租房屋的租金,可向法院申请,让承租户直接将属于债务人的那部份租金执行给你。

  • 1.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住宅商品房产权只有70年,70年后政府如无重新规划的话,是自动续约的。
    2.在我国住宅产权年限是70年,商业是40年,工业、综合用地是50年,60年没有这个概念的。
  •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
    二、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
    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当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购房者已经装修并且入住多年,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法院一般不做返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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