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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韩企的职员。一个月前(2005年12月),总经理口试通知我要解除合同协议书,也没有书面形式通知。解雇原因是公司业绩没有上升。我已经答应了。今天就让我写劳动合同书(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书)。交接业务也已经结束了。不过问题在解除协议书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公司就想给我3400元,3400元包括了这个月的工资。我的月薪是每月2800元(税后)。实际到手的就是2800元。不过,2006年1月开始要进行提成制。但是,我就和管理部科长说了,1月份因为是交接,所以不能进行提成制。管理部科长和总经理商量后通知我,一月份可以拿到2800元。当初,我对这些不太懂,我的劳动合同书上写的工资是1700+a.但我每月拿到的是2800元。25号要发工资了。管理部通知我我这个月拿到1700元(工资)+1700元(经济补偿金)=3400元。我觉得这个有问题。这个月为什么不能拿到正常的工资?希望梁律师帮我~!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09-03 18: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建议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1.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通知,但需要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公司不需要理由解雇职工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2.如果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
    3.建议你携带书面材料当面咨询律师,由律师帮助你维权。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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