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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在04年11月入职北京**软件公司,担任西安办事处经理。在05年12月初,公司直接派人过来接手我的工作,事先没有给我任何的口头通知及书面通知,而是接手人已到西安,我正好打电话到总公司问其工作上的事情时,管西北大区的负责人才简单的说了一句,你的工作暂停,你找工作吧.随后我就按照公司的意愿,开始给新派来的人交接工作.交接时,公司一直没有安排专人对办事处账务进行核对,所以一直拖延到现在.2.与我同时走的还有武汉办负责人,还有上海办助理,在交接时,总公司运营总监电话给我们承诺,离职后会补偿一个月工资.结果武汉负责人和上海助理交接完后,公司不但没有给补偿,而且还扣了一个月工资.(理由是充抵报销),上海助理准备起诉公司时,公司用手段骗其签了份自愿离职的证明.公司上层这种做法,让我对公司的诚信没有信心.3.我被迫离开公司,公司人事没有给我任何的书面通知.4.公司没有明确的给我财务对账明细,就是主观他们说他们欠多少就是多少.5.交接是在12月,公司随意将我11月工资扣压.6.因公司发生的以上种种事情,所以在还没有交接完时,我没有将公司的配给我使用的笔记本交还.7.公司在西安所设的是办事处,没有办理任何相关经营手续的情况下,还在销售产品。.

劳动纠纷 2018-09-03 2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出具书面证明,但在实务中,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有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单位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用人单位应承担补正及赔偿责任。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不是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实质要件。
  • 不论是否工伤,一般职工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属于职工自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除非劳动者是因为下列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二个:
    (一)是强制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员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改选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
    (二)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则可要选择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赔偿金的要求。
    支付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如果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竞合时,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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