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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6年2月20日,受聘于深圳市某广告公司重庆办事处开始工作。至2006年8月15日,公司辞退本人,总共在该公司工作5个月零28天。 因公司本部在深圳,本人工作地点在重庆,所以未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按照最初和公司达成的口头协议是:从2006年2月20日开始,试用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人民币,3个月后转正或辞退,如果转正,工资为2000元人民币。 到试用期满3个月,也就是2006年5月20日,公司没有辞退本人,也没有任何口头以及书面的转正或延长试用期的通知,更没有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工资仍然为1500元人民币,本人要求公司补齐3个月试用期之后的应得转正工资时被告知,本人使用期延长至6个月,在本人一再的催促公司办理本人的转正或辞退手续后,公司在口头上通知本人,从8月开始本人转正,但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在被公司告知本人转正后的2006年8月15日,又被公司口头告知,本人被公司辞退,却只补给本人一个月的转正工资,且转正工资金额变为1600元人民币。

劳动纠纷 2018-09-03 23: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需要在员工试用期间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形成劳动关系后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成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发生重大疾病、工伤事故等意外状况,产生巨额赔偿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自身承担。   如果试用期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的维权途径:   
    1、劳动者可依法维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自己的社会保险费,双方易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针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行政处罚;   
    3、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4、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发生重大疾病、工伤事故等意外状况,产生巨额赔偿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自身承担,用人单位只有依法为包括试用期间的全体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合法经营,才能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否则将承担高额的违法成本

  • 1、有上班即可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3、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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