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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老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一房产(此房产是老先生和老夫人在退休期间合力共建的,各种出资证明和国土资源使用证登记都是老先生的名字)。老先生病逝半年之后,儿子也因病去世,现在老夫人、儿媳、小孙女三人想对房产进行分割,请问房产份额是如何分配的呢?儿媳在丈夫去世后,就带同小孙女离弃老夫人,没有尽赡养的义务了。她在房产中可以分到多少份额呢?盼指点。

继承 2018-09-04 09: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老人何时能获取子女的赡养权或子女对老人达到多大年龄开始承担赡养义务,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年龄段的规定。法律规定是“无劳动能力或是生活困难的老人有权利要求子女尽其赡养义务”。
    对老人年龄的法律规定,在《老年权益保障法》第二条作出了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子女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家庭责任、人伦道义;也是法定的责任义务,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包括: 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外孙子女或者孙子女对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A、外孙子女或孙子女具有赡养能力。B、被赡养人也就是外祖父母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人,其子女,也就是外孙子女的母亲或父亲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对于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相应的外孙子女或孙子女,对于外祖父母或祖父母具有赡养义务,称之为“隔代扶养”,法律要求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履行互敬互爱、互相帮助的义务,特别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属于直系血亲,血浓于水,这种道德价值观念也是法律的渊源,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首要或者说第一赡养义务人显然是其子女,但是,当其子女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的情形下,这种义务,就应当由具有赡养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承担,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和伦理的要求。
    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对于子女死亡或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条、2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子女的配偶不属于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此外,《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丈夫去世后,妻子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但从道义上来说,应予以照顾。我国法律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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