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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工作。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简称商会)是在民政部注册的社会团体,上级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会设有多个分会,分会工作人员就是商会正式员工。后来招了我们这批人,才有了商会正式职工与分会聘用人员之说。下面我要说到的是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卫生筷分会(简称分会)。2003年底,分会招人,经过分会秘书长的面试,我于2004年1月在分会工作。面试时说我是分会聘用人员,而不是商会聘用人员,因此不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保险福利。办理入职手续时,分会理事长签字批准,商会的会长和副会长也签字批准。我的工资是从分会基金中支出,而正式员工的工资是从商会账户里支出。2007年12月底,新劳动法实施前,单位将我辞退,这时我找到商会领导,提出补办四年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商会领导说,我是分会聘用人员,工资也从分会基金中领取,和商会没什么关系,现在有事找分会解决,与商会无关。我觉得这种说法很不负责任。1 申请分会成立时,商务部就成立分会的批复中写着:“分会是商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商会的领导和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2 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7月30日发布)》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所以我觉得要求商会为我补办保险没有错,商会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劳动纠纷 2018-09-04 2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工伤不存在临时工或者是正式工之说,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 你好,可以携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到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劳动合同法是要求用人单位给员工上保险的,公司没给买社保,你可以就这个事情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只要你和公司形成了正式的用工关系,不管有没有合同都是他们的职工,只是有些待遇不能保证。不过,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所在地某一年(各地的具体规定不同)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再是劳动者的月工资或所在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你是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如果经过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核实取证后,你的用人单位将在你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算起,一月按两月工资支付赔偿你,而且补交没有上交的保险。
  •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如果被辞退,应该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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