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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源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住房,房款48万。合同约定2004年10月31日交房,但是因开发商原因未能交房,直到2005年11月20日才交房,按合同约定每拖延一日支付购房者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出现争议,到青岛仲裁庭仲裁。我与开发商交涉,他们不同意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只同意支付很少的违约金,约一万元。

房产纠纷 2018-09-05 10: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由于开发商迟迟不能交房,开发商需要赔付因此引起的违约金给业主,如果商品房预售证都没有办出来,业主可以有权要求退房,或者开发商延期交房引起的相关损失。可以要求开发商 赔偿 违约金
    或者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上诉人民法院

  • 1、可以行驶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
    2、如果开发商不予理睬,你可以到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你所提及的费用都是可以主张的,包括仲裁的费用
  • 违约金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
    1、以逾期天数为基础,约定一个固定的万分之几的比例来计算,在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计算中采用了这种计算方法;
    2、约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来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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