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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0年买了一套3室的房子,当时产证上写了我、我大哥、我父亲三个人的名字。由于我和大哥都各自成了家,和父母都住在这套房子里。由于平时经常为了一些琐事闹矛盾,因此彼此间的关系都不太好。所以,经过协商,大家都同意把房子卖了,彼此分开过日子。就在今年的4月份,有人想买我们的房子。当时,我和大哥及父母都沟通过了,他们都同意卖房。后来,购房人和我们草签了一份协议,并付了一万定金,并约定如果一方违约的话,将赔偿对方10倍的定金,当时我和大哥及父亲在协议书上签了字。最近,我大哥要变卦了,又不同意卖房了。我的问题是,当初我们和买房人签的协议有效吗?10万的违约金合理吗?由于我和父母都同意卖房,想和我大哥分开过日子,如果我大哥一直不同意卖房,这房子就一直没法卖了吗(我大哥已经另外买好房子了)?我能否打官司要求分割房产?打官司的费用大概多少?

房产纠纷 2018-09-05 1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1、不跨越30天从最后交付日期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付出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持续实施。
    2、跨越30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了就退全款加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持续实施则比例为万分之五。
  •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以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为准,所以权利人只有夫妻二人。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各有一半的权利,如果协议分割,可以有如下几种方式:
    1、双方都不要房子的,可以转让该房产后,双方均分卖房款(先扣除贷款);
    2、一方要房子,另一方不要的,由取得房子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款;
    3、双方都要的,可以竞价,价高者得之,另一方得相应比例的房款。 母亲并非房屋所有人,不能参与房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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