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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有一套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房屋的名字是我爷爷的,但是他已不再世,我父母现在想把房屋赠与我,想公证一下。请问,如何公正了?

房产纠纷 2018-09-05 18: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房产转移公证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办房屋转让协议公证的申请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须提交的材料为:⑴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⑵卖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复印件。⑶一方转让共有房屋的,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⑷房屋转让协议。⑸公证员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展开可以公证,手续并不繁琐。办理房产转移公证的程序:(转自官方资料)
    1、申请与受理。申办房屋转让协议公证的申请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须提交的材料为:⑴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⑵卖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复印件。⑶一方转让共有房屋的,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⑷房屋转让协议。⑸公证员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对当事人的申请,应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通过申请人,告知对不予受理不服的申诉程序。
    2、审查与出证。公证员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⑴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⑵卖方是否享有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产权有无纠纷;房屋系共有的,是否征得共有人同意,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房屋是否出租给他人,承租人的意见如何,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⑷房屋所在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价格是否合理、公平。⑸房屋是否有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⑹协议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文字表述是否准确。⑺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能力;分期付款的,买方资金是否落实,有无保障,有必要时应要求买方提供必要的担保。⑻其他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同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房屋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应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变更。公证机构经审查后,对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依法出具公证书。对不符合出证条件的,应拒绝公证,并在**期限内将拒绝公证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对拒绝公证不服的申诉程序。
    3、办理房屋转让协议公证应注意:⑴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应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办理房屋转让公证。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公证:①产权纠纷尚未解决;②已被确定征用范围内的房产和私自改建的房产;③法院受理或冻结,制止转移的房产;④违章建筑、空地、宅基地;⑤其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房地产。收起
  • 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必须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2、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2)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3)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4)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3、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通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应在申请人依据《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后7日内作出。
  • 办理宅基地证是有标准化程序的,关于怎么办理宅基地使用证这个问题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去进行: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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