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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位老人一直和儿子三口生活二十五年,一家五口人生活起居都是由老母亲操持(包括儿子三口人的吃饭)。但是老人的三居室楼房由于老人单位倒闭,不给拿取暖费,于是儿子在几个妹妹不知道的情况带着二位老人就把房子的名字过户到儿子的名下,事后,我们几个妹妹都没有怨言。(其中一个没结婚的妹妹,和一个离婚的妹妹)如今两位老人都大病在身,于2010年底在北京手术,花费十几万都是几个孩子平均拿的。从10年回到抚顺老家后,而媳妇不和两个老人说话。也不和老人一起吃饭,二位老人自己混日子,在同一个屋檐下老人出出进进都不自在。儿子倒班时常不在家,有时在家和儿子媳妇有点矛盾,元旦儿子都不在家,都去岳母那。结果老人生气就和几个女儿诉苦,我们听后就生气,就想年迈的父母有个幸福的晚年,和儿子媳妇一起过几年好日子。前几天,老人想把房产改过来,儿子反过来说,改过来,但是儿子要求几个妹妹签协议,几个妹妹都不许争。原本就想要两个老人就想以前那样和睦过日子,结果倒成了争房子。请帮帮我,谢谢!

继承 2018-09-11 13: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案件中就孩子抚养问题,法庭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
    第一,如果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出具判决书;
    第二,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第三,判决抚养的时候法院会参考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判决,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女方抚养,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子女法院会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征求孩子意见。
  • 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争取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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