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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称之为劳动者A)在上夜班,与单位签订了五年合同(2005-2010年)。现在,他在其它单位应聘。若应聘成功,应聘单位会有调令过来。现在有问题:

1、劳动者A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与原单位是否要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A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还是劳动者应当承担合同违约?

3、劳动者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针对下面两点:在原单位于2004年进行过岗位培训,现在未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吗?若要,如何进行赔偿?

4、劳动法规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且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原单位并没有照规定执行(超工时,且从未达成可延长工作时间的协议;从不付加班费)。这算不算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

5、从原单位调至应聘单位,三金(医疗保险、基本保险、住房公积金)如何转移或交付?

劳动纠纷 2018-09-12 0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一般说来,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是具有任意解除权,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正式员工,协商不成,可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如果没有缴纳社保的,可以随时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及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内的;第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第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另外,一般情况下您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否则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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