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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日我与某装修承包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付定金3万元(总款为9万8)。11月5日因个人家庭原因欲与对方解除此合同,此时状况是效果图未最终确定,更没有开工的情况。单承包方说如若我解约需赔付其设计费50元/平方,合计4500元;服务费为总款的20%,即2万元左右。而合同中原条款如下: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中11.3条写到,工程施工按既定图纸施工减项不得超过总款(主材和装修)的5%,若减项在5%以内的扣总款的10%服务费,若减项在5%以上的扣总款的20%服务费。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中12.4条写到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旅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按每平米收取设计费50元/平米。我本想赔偿对方4500元设计费用(实际上效果图未确定未给我图),但对方说还应赔付服务费,请问律师此事件我应该如何解决!

合同纠纷 2018-09-13 14: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所以说,没有竣工验收、没有决算也会有办法处理。律师费还是跟你们当地的律师面谈吧。
  • 工程合同付款的方式
      
    1、按月计量支付: 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 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 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界面付款: 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等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再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把每完成一层的施工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 项目规模较小、工期短的。
  •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装修合同的内容如果是装修施工,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是装修设计,则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不少装修合同的内容包括设计与施工,那就属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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